2024年上半年义安区消费维权(侵权)典型案例
某景区销售混有不洁异物食品请求赔偿
纠纷案
【案情简介】8月5日,无锡市消费者程先生通过铜陵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投诉,称其一家三口人8月3日在义安区某景区某餐饮馆食用水饺过程中,发现该水饺碗底汤水中混有不洁异物,程先生第一时间已报警且前往医院就医洗胃,身体受损严重。消费者程先生与某景区主办方协商未果,遂通过铜陵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投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予以核实、调解处理,并要求某景区主办方赔偿误工费、医药费、营养费和各项损失费等赔偿要求。
【调查经过与处理结果】接诉后,8月6日上午,义安区消保委、区市场监管局西联市场监管所和西联镇政府工作人员安排消费者程先生和某景区主办方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协商调解,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8月6日下午,消费者程先生和某景区主办方工作人员在铜陵市信访办再次进行现场协商调解,最终,在区市场监管局西联市场监管所和西联镇政府工作人员做了细致交流调解并见证下达成调解协议,给予赔偿消费者程先生8000元的经济补偿,消费者程先生表示同意此调解结果,某景区某餐饮馆涉嫌违法线索巳按规定移交办案机构核查处置。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消费者程先生在接受某景区某餐饮馆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因某景区某餐饮馆失误导致其一家三口人身体受损,依法享有要求某景区主办方进行赔偿的权利。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餐饮行业从业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餐饮行业从业准则,禁止和杜绝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本案对某景区某餐饮馆销售混有不洁异物食品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经调解其承担支付赔偿责任,在有效维护消费者舌尖上安全的同时,督促餐饮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对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促进餐饮行业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消费者在食用买卖食品时如发现异物,应保存相关证据,如网络订单凭证、就餐过程录像、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等,以便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外卖平台、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维权也应遵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如果无中生有、恶意索赔,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