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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24年第三季度投诉分析

2024-10-16   来源:安徽省消保委   作者:安徽省消保委   浏览:1020

2024年第三季度,安徽省各级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投诉7346件,同比增长3.33%,解决6396件,投诉解决率87.0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01.21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5件,加倍赔偿金额725元。接待消费者来访和咨询26046人次。


受理投诉与2023年同期变化表



一、投诉分类基本情况

(一)投诉性质分析

根据投诉性质(如图1所示),质量问题占37.82%,售后服务问题占26.07%,虚假宣传问题占10.18%,合同问题占8.26%,安全问题占7.23%,价格问题占5.27%,假冒问题占1.59%,其他问题占1.52%,计量问题占1.44%,人格权益问题占0.61%。


图1  投诉性质比例图(%)

与上个统计周期相比(如表1所示),售后服务,其他,虚假宣传问题投诉比重上升,质量,合同,价格问题投诉比重下降。


表1  按投诉问题性质分类情况表

(二)商品和服务类别分析

在所有投诉中,商品类投诉为4970件,占总投诉量的67.66%,与上个统计周期相比,比重上升0.80个百分点;服务类投诉为2246件,占总投诉量的30.57%,比重下降0.60个百分点;其他类投诉为130件,占总投诉数量的1.77%。

根据当前统计周期内商品大类投诉数据(如图2、表2所示),食品类、家用电子电器类、日用商品类、服装鞋帽类、交通工具类投诉量居前五位。与上个统计周期相比,食品类,烟、酒和饮料类,交通工具类投诉量比重上升,服装鞋帽类,日用商品类,首饰及文体用品类投诉量比重下降。





根据当前统计周期内服务大类投诉数据(如图3、表3所示),生活及社会服务类、销售服务类、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教育培训服务类、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居于前五位。与上个统计周期相比,生活及社会服务类,卫生保健服务类,旅游服务类投诉量比重上升,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教育培训服务类,金融服务类投诉量比重下降。





(三)商品和服务投诉细分情况

在具体商品投诉中,投诉量居前五位的分别为(如图4所示):食品、空气调节产品、服装、化妆品、鞋。与上个统计周期相比,空气调节产品,食品,儿童用品投诉上升,通讯类产品,日用杂品,服装投诉下降。





在具体服务投诉中,投诉量居前五位的分别为(如图5所示)餐饮服务、店面销售、摄影及照片冲洗加工、美容、美发、住宿服务。与上个统计周期相比,摄影及照片冲洗加工,店面销售,餐饮服务投诉上升,健身服务,参观、游乐服务,培训服务投诉下降。







二、投诉热点情况分析

01
装修服务问题

目前国内的装修行业还不够规范,很多装修的消费者没有做好充分的装修知识准备,就掉进了商家的装修陷阱。从装修前的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到装修中的装修材料货不对板、工程质量问题多、工期拖延、随意加价再到装修后的维修服务滞后、拖延甚至拒绝维修等等问题,让消费者烦恼不断。

例:2024年7月17日,消费者王先生向淮南市谢家集区消保委反映,他在2023年5月份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协议,该公司装修时将消费者房屋地板刮花,厨房吊顶与房屋吊顶均未按照消费者要求使用相应材料。消费者与该公司协商时,对方却拒绝售后。接到投诉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对剩余尾款和具体的施工情况存在较大分歧,电话调解无法取得进展。9月2日下午,区消保委邀请区税务局、区人民法院谢大姐调解工作室、区住建局各单位代表,共同参与本次调解。最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商家一次性支付消费者55000元,投诉了结。

消保委提醒: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装修纠纷,合理规避装修风险,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装修前把所有的设计和工程预算谈妥后,需要与装修公司签订正式的装修合同后才能履行装修工序。装修合同是装修工程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装修过程中还可以通过留存证据的方式记录下装修过程中变更的内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及宣传力度,严格控制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游击队”和无资质、低施工能力的企业。行业协会应加强会员企业的自律,共同协作,提高服务水平,以消费者的利益为最大目标,促进行业良性发展。装修企业提高自身发展要求,创立品牌意识,加强施工管理,组建自身的建筑人才队伍,抵制低劣施工队挂靠,诚信经营。

02
房屋中介服务问题

中介服务类中投诉多发于房屋中介服务,房产中介准入门槛较低,没有太高的技术要求,从业人员鱼龙混杂,造成行业口碑不断下降。投诉主要表现为:中介机构收取不合理费用,重复收取销售房源所得佣金,发布虚假房源、隐瞒所售房屋真实情况,不签订交易合同,挪用客户资金、卷款跑路等情况时有发生。

例:2024年7月,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在网上看到中介机构发布的信息后与经营者联系,对方开始称看房不收取费用,但实际再联系后,对方又称必须收取390元的服务费。消费者交费后,发现经营者所承诺的服务内容与实际也不相符,故提出退回已交费用,遭到对方拒绝。市消保委受理后,经调查消费者投诉属实。最终经调解,经营者向消费者退回了已收取的费用。

消保委提醒:《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房屋中介人员作为专业人员,消费者作为购买方,对其提供的信息有极大的依赖性。作为专业中介人,不仅要提供居间服务,还要对房屋交易成功与否产生影响的重要事实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

消费者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公司)购买房屋时,一是要选择经营证照齐全、场所公示信息完整、信用良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认真查看其门店是否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二是不要买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认真查看房屋产权证书,充分了解卖房人对拟出售房产是否具有完全处置权,并对房屋进行实地查验,完全了解房屋的权益状况。三是为保护交易和资金安全,买卖双方应尽量选择结算资金交易保证机构进行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四是房地产中介机构或者执(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交易资金。

03
法律服务问题

法律服务作为委托代理服务是消费者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服务项目,但该行业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常引发消费纠纷。消费者与被委托的公司就委托事项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费用的收取是造成投诉纠纷的热点。

例:2024年7月9日,消费者杨先生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诉,称其于2023年12月25日委托六安某法律服务中心办理一起欠薪案件,缴纳服务费1500元,双方约定如果案件未胜诉则退还服务费。2024年1月26日,甘肃省白银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杨先生败诉,杨先生要求六安某法律服务中心退还服务费遭拒。后经调解,服务中心已向消费者退费。

消保委观点:法律服务行业的生存与发展是依赖于人的信任,如果失去信任,就会影响到法律服务行业本身的发展。相关部门需要完善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职能,完善该行业的市场制度和规则,同时提高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继续教育及培训工作。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力量,促进行业自律,才能使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

03
法律服务问题

法律服务作为委托代理服务是消费者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服务项目,但该行业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常引发消费纠纷。消费者与被委托的公司就委托事项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费用的收取是造成投诉纠纷的热点。

例:2024年7月9日,消费者杨先生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诉,称其于2023年12月25日委托六安某法律服务中心办理一起欠薪案件,缴纳服务费1500元,双方约定如果案件未胜诉则退还服务费。2024年1月26日,甘肃省白银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杨先生败诉,杨先生要求六安某法律服务中心退还服务费遭拒。后经调解,服务中心已向消费者退费。

消保委观点:法律服务行业的生存与发展是依赖于人的信任,如果失去信任,就会影响到法律服务行业本身的发展。相关部门需要完善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职能,完善该行业的市场制度和规则,同时提高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继续教育及培训工作。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力量,促进行业自律,才能使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

04
“朋友圈”网购退货问题

近年来,微信等社交平台拓宽了商家的销售渠道,各种商品、服务者可以随意在朋友圈发布广告,对产品和服务展开推广,通过不断添加好友扩大潜在客户,为销售打下良好基础。但由于经营成本低,交易存在风险,消费者的退换货成了难题。

例:2024年7月18日,消费者张先生向滁州市定远县消保委曲阳分会反映,他7月9日通过微信朋友圈花费9999元购买1把二胡,收到货后发现二胡音质存在瑕疵,与商家协商无果,请求帮助。接到投诉后,曲阳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查,消费者7月 9 日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微信商家王某发的二胡广告,通过微信转账给9999元。7月15日消费者收到二胡,检查发现琴头,弯头粘接,声音也不理想,后微信联系王某,其答复收到款后超过七天了,不同意退货。作为定远县某二胡厂经营者的王某认为自己有实体店,在微信朋友圈销售产品只是为了方便顾客挑选,不能等同于网络销售平台,无须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工作人员告知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并通过微信与消费者达成商品交易属于网络交易活动且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最终,经过工作人员多次实地调解和电话沟通后,经营者王某把9999元如数返还给消费者,消费者表示感谢。

消保委观点:随着越来越多的实体店商家将营销模式搬到社交平台中,通过分享朋友圈,线上线下联动,方便消费者购物。但正是因为这种社交平台的便利性,给销售活动带来一定风险,同时宽松的准入制度、低成本的投入以及交易的私密性更是让经营商为所欲为。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并通过微信与消费者达成商品交易属于网络交易活动。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提醒广大经营者:通过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时,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规定,明确自身责任和义务,做到诚信经营,让消费者畅购无忧。同时也提醒消费者:网络购物时,要选择正规购物平台和商家,通过微信个人账号进行交易时要谨慎,不要轻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

来源:安徽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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