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消费普法宣传和消费引导,向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服务与支持,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市消保委与市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联合开展“3·15律师在线答疑”活动(←点击蓝字查看详情)。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收集了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和案例,并邀请团员吴多多律师、徐萍律师进行答疑,以下是第三期内容。
吴多多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级律师、安徽省律协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安徽省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第四期)团员、合肥市妇女儿童维权普法宣讲员、安徽农村广播《律师在线》特邀律师、第十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优秀论文获奖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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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本人于10月13日在某猫舍以“小偿领养”的方式支付298元领养了一只长毛矮脚银渐层,并签下分期付款协议(共12期,每期165元)购买猫粮。11月22日发现猫身上出现猫癣,及时与卖家进行联系,卖家说不是猫癣后,过几日愈发严重,导致猫咪全身传染,11月25日卖家确认猫癣后给了一些治疗的药,喂药7日后停药第二天,猫咪出现各种不适(食欲不振,母鸡蹲,软便末端带血等症状),期间找卖家各种推脱,不回复等不作为的态度,我们采取线上问诊等措施,于11月7日早将猫咪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给出诊断“猫咪心率下降,营养不良等”。现要求商家退还购买猫咪的费用298元;退还已支付的3期猫粮的费用;承担猫咪在宠物医院治疗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吴多多律师答复: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等,要求商家证明其出售的宠物健康无疾病,若商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售的宠物系健康无疾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猫属活体动物,出售此类商品,根据前述规定,商家应保证所售猫质量没有瑕疵,出售商品时,商家都应附随提供与该猫品有关动物检疫证明或者健康证明,至少要在发生纠纷时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本案商家如不能提供有关能证明出售时猫的健康证明文件,则存在认定商家所售商品不符合约定的后果。经了解猫癣的潜伏期(接触到真菌至出现症状)通常为7至28天,消费者陈述10月13日领养了猫,10月22日发现猫癣,虽然已过去9天,但消费者购买的是长毛矮脚银渐层品种猫,客观也存在短时间内很难发现猫癣的情形,双方沟通过程中,一致确认猫所患疾病为猫癣。同时商家提供药物并指导消费者治疗,治疗无效后消费者也采取线上问诊等措施积极挽救,消费者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因此,本案商家如不能提供出售的猫在领养之前存在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或者动物检疫合格证件,则商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猫款并赔偿消费者为猫治疗产生的治疗费。如在此情况下,商家明知猫患病仍售卖致使宠物救治无效死亡的,消费者还可以以商家欺诈为由,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商家按猫购买价格的三倍赔偿。当然,如商家能提供前述证明文件,则应由消费者就猫在领养之前已患猫癣或其他疾病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其主张难以获支持。
关于分期付款协议,依赖于就猫进行买卖的主合同为前提,应属从合同,因主合同标的物猫已死亡,则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分期协议依法可解除。另,如该分期协议是商家设定在销售猫时,强行要求消费者签署的,或者说消费者要想买猫,必须接受该分期协议,则涉嫌搭售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据此,可要求对尚未使用的猫粮,主张退还相应款项,对已实际使用部分,要求退款则难以获支持。
案例警示和建议:
实践中,宠物领养模式多种多样,但大多存在变相捆绑销售,建议到正规的宠物猫(狗)舍领养,注意查看商家资质,主动索要宠物合格有效的检疫证明和健康证明,有条件的,建议在接收宠物之前,到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就宠物进行全面体检,确保领养的是健康宠物。另,如刚领养的宠物出现疾病,要及时与商家沟通,并及时送医,固定证据,以便日后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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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本人于3月7日在某健身工作室购买了健身卡,当时签合同有需在约定时间内用完,我说这个时间我用不完,每个礼拜我最多来两次,健身教练说没关系,合同上是这样写的,给我按实际的到店算,什么时候用完什么时候截止。后来因为自身膝盖有问题医生不建议运动,期间我和教练讲过一次这个问题,也想退费,教练说让我去练上半身。后来膝盖一直不行,导致前几天要去退款。健身房说我要退卡就按原价扣费用不按会员价扣费用,还要扣我20%的手续费。我觉得不合理,我每节课都是付了费的,为啥我还要付这个手续费。退卡就按原价扣费用不按会员价扣费用,这个合理合法吗。
吴多多律师答复:
本案属于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标的为健身私教服务,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现消费者因为膝盖问题客观不宜健身运动,本案服务合同也不适宜继续履行,应允许解除合同。
商家主张按原价扣费的主张不能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健身服务合同往往是商家单方制作,无法体现商家和消费者就合同条款进行过平等协商。本案合同中涉及限制消费者使用时间、退卡按原价扣费等的免除商家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依据《民法典》496条、497条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或属无效条款。因此,合同解除后,商家可按照协议价格,根据消费者实际发生的健身课扣减相应费用。
关于商家扣20%“手续费”的问题,应理解为商家要求消费者承担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问题,商家损失应以剩余未提供服务对应获得的利润为限,同时由消费者和商家共同分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合同解除并非商家原因,而是消费者身体原因所致,司法实践中,非因健身房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大多会认定消费者违约给健身房造成的损失,应当是健身房本应在剩余未提供服务中应获得的利润,依法应由健身房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法院往往酌定损失金额为未履行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中,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是因身体原因所致(医生开具病历证明膝盖不适合锻炼),且该原因实际不可归责于消费者,应属情势变更,从公平原则出发,对合同解除造成的合理损失,双方应合理分担。因此,本案商家可依据未履行合同金额中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为宜,商家要求消费者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承担较为偏高。
案例警示和建议:
在办理美容美发、健身服务等预付式消费卡时,切忌避免冲动消费,毕竟消费后并非一定可以随时全额退款,单方违约甚至可能面临违约责任。确属必要消费的,消费者要仔细了解或详尽阅读有关合同,如有不理解的,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解释。对于约定不清或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要坚决拒绝或者在合同中进行修订或者补充约定。本案消费者如在签合同时主动增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身体原因、工作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等类似条款,则可避免承担违约金的法律后果。
徐萍律师,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MBA硕士,合肥市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第四期)团员、包河区人民法院调解员,安徽省乡村振兴志愿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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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9月6号,我在某二手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人购买卖家名下的宝马735品牌二手小型轿车一辆,总价款617000元。协议签订后,我按照协议内容向卖家支付了购车款,移交了车辆。委托服务协议第十一条补充条款约定:“车况已如实告知客户且客户本人知晓并认同,保证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公里数真实与仪表一致、车辆铁件覆盖件无拆卸喷漆、保证正常过户”。过户手续办完后,我把车辆送交专业机构进行了检测,检测出来后杠保险杠存在补漆情况。联系商家说合同写着无补漆,但是商家答复协议约定的是覆盖件无补漆,后保险杠不属于覆盖件,所以不存在违约。但是我向有关专业机构咨询了解到汽车后保险杠属于汽车的覆盖件。因此商家存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合同相关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徐萍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商家应将二手车的车况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不得有隐瞒欺骗情形。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证据来看,消费者将车辆送交专业机构检测,检测出后保险杠存在补漆情况,既然商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车况已如实告知客户且客户本人知晓并认同,保证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公里数真实与仪表一致、车辆铁件覆盖件无拆卸喷漆、保证正常过户”,商家承诺车辆覆盖件无拆卸补漆,后保险杠属于车辆覆盖件,现消费者检测出后保险杠存在补漆情况,此时商家具有欺骗消费者的情形,消费者有权商家赔偿损失,具体损失金额由商家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案例警示和建议:市场交易要求参与主体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商家既然作出产品状况承诺,就应信守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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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本人与某装修公司签定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时间为60天,期满后我向负责人询问完工没有,负责人告诉我大概需要15天左右完工,到时间后我再次问负责人完工没有,收到回复是还在做油漆,之后我到施工现场发现墙体渗水、门未安装、厨房开关面板没换,窗户没打胶,阳台墙面一直返潮掉漆,很多地方细节不好,但施工项目负责人一直拖延,直至不接电话。
徐萍律师答复:双方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时间为60天,如果因装修公司原因造成工期逾期,经业主一再催促,装修公司仍没有明确完工日期,装修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要看装修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工期延误的条款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业主可以要求装修公司赔偿因延期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案例警示和建议:在找装修公司时,应多渠道了解市场行情,选择具备装修施工资质、有一定规模或有较好口碑的品牌装修公司,避免踩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