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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风险提示

2025-08-28   来源:滁州市消保委   作者:刘日华   浏览:1521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成为消费的重要途径之一,存在经营者擅自转让会员关系、新经营者原卡不认、擅自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随意涨价、关门跑路、维权无门等困境,部分商家通过换马甲、金蝉脱壳等手段逃避责任。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滁州市消保委发布:“预付式”消费风险提示。

一、注意事项

(一)谨慎办卡充值

预付式消费已成为商家吸引消费者,盘活流动资金的重要销售手段,市场上商家发行的如积分卡、打折卡、健身卡、美容卡等都属于预付式消费的形式。商家通过预付式消费赋予消费者VIP身份,同时也绑定了消费者的消费固定商家。目前,经营者发行预付式消费卡门槛低,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给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消费者要谨慎办卡充值,警惕新店或大额促销,部分新开业商家以低价吸引充值后突然关门,不要急于充值办理。

(二)签订书面合同

消费者办理的预付式消费,实际上是一份预付费服务合同。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应要求签订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有效期、退款规则、违约责任等,口头承诺需写入合同。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和消费者只想着优惠的心理,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时,往往并没有与经营者签署书面协议。由于缺乏有效的书面协议,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与经营者往往各执一词,难以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三)警惕异常风险

经营者推出预付式消费的目的,一是绑定与客户的消费关系;二是为商业经营持续累积流动资金。很多预付式消费存在霸王条款,消费者很容易被套住,在经营者破产、倒闭等情况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门店转让意味着合同主体变更,需经消费者同意,未经告知擅自转让明显未履行法定义务,同时新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商家出售的预付款消费卡一般都按预付金额大小来设置消费优惠度,预存的款越多优惠越大,部分消费者往往在优惠面前产生了冲动消费,一味追求高优惠度,一次性存入较大的款额,也给自己带来了较大的消费风险。

二、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经过平等协议,以会员卡方式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民法典的调整与保护。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主要从书面合同、按约履行、事中告知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预付式消费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提供有力司法支撑。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为此,特别提醒消费者:预付式消费有风险,充值越多,风险越大!请务必量需而行,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办理各类预付式消费卡时,要确认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避免一次投入过高,承担风险过大,注意保留办卡合同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据。近期,省市场监管局等七家单位联合开展重点领域预付式消费突出问题整治年行动,如发生消费纠纷要及时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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