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买车时,在4S店购买了终身保养套餐,现在4S店倒闭,我购买的汽车终身保养怎么办?
答:您的情况属于预收款服务,需要确定所购买的是品牌全国联保类套餐还是4S店自营的保养套餐。
若是品牌全国联保类套餐,则可凭合同、付款记录等联系客服或前往同品牌其他4S店继续享受服务。若所购买的套餐系该4S店自营套餐,其倒闭意为不再经营,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属于“因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凭合同、付款记录等证据,与4S店协商办理相关退款。4S店已注销或没有协商意愿的情形下,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消费者组织或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投诉无果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利息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我在网上预订酒店成功后,入住酒店时被要求加价合理吗?
答:这种情况下,酒店要求加价一般是不合理的,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并要求酒店按照预订价格履行义务;若酒店坚持加价,消费者可通过投诉或诉讼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等规定,消费者预订成功后该合同已经成立,酒店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在酒店要求加价时当场拒绝加价并要求酒店说明理由,若酒店拒不说明或协商不成,应立即向平台客服投诉。同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订单截图、聊天记录、加价通知等,以备投诉或诉讼之用。
但若预订时酒店已显著提示“节假日/特殊时段可能加价”且消费者确认同意,则加价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合理履行合同”。但此类情形需满足合理性和公平性条件:一是加价条款显著提示(如页面弹窗、加粗字体等);二是加价幅度与服务成本匹配。
3、我有一套房拿房后,一直空置未装修,但是物业费一直在收,请问合理吗?我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打折吗?
答:您咨询的问题需综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房屋所在地的相关政策规定来认定。
您可查阅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重点关注“空置房物业费”条款。若无特殊的约定或政策规定,因您自身原因导致房屋空置未装修,则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相应的物业费用,或可与物业公司协商,提供“空置未装修”的证据,说明未增加物业的服务成本(如无装修垃圾、无水电使用等),争取物业费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只要物业公司按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即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以业主实际居住使用房屋为前提。物业服务的对象是整个物业区域,包括公共设施、安保、保洁等,这些服务并不会因个别房屋空置而停止。空置未装修房屋需交物业费,但能否打折取决于合同约定及协商、地方相关政策或诉讼结果,建议您先查看合同条款,再与物业公司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