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建立经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等有关规定。安庆市消费者协会已于1998年1月14日向市政府提交了庆消协字[1998]002号文件《关于建立安庆市人民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的请示》,安庆市政府于1998年2月15日发宜政办秘[1998]12号文件《关于建立安庆市人民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2005年7月1日市政府刘苹副市长对此《通知》做了进一步批示:“本通知继续生效。会议召开时间可由秘书处提出,如有重大问题要讨论协调,要提前准备好书面材料,与有关部门会前做好必要的沟通,以提高办公会议效率。办公会议组成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要求相对固定。”2005年7月27日安庆市人民政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秘书处刻制了“安庆市人民政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秘书处”印章。2005年9月21日安庆市工商局、安庆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发文,向市政府提交了工商办发[2005]163号文件《关于安庆市人民政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组成单位名单的请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安庆市人民政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秘书处”发会议通知,于2005年11月17日在市政府二楼会议室召开了安庆市人民政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