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工商局、消协系统二00九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0-3-10 来源:滁州市消协 作者:唐凤阳 浏览:3069
滁州市工商局、消协系统二00九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药物过敏脸烧伤 工商调解赔万元
2009年4月25日消费者郭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滁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申诉:在滁城某店购一瓶药水,使用一次后脸上皮肤就疼痛难忍,随后出现大面积的溃烂,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合计77599元。
经琅琊区工商分局调查,专卖店销售员在出售药水时未向郭某告知该药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厂家的说明书也未注明过敏体质人员慎用此药的字样,厂家、经销商都存在过错。5月20日琅琊分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太大,导致调解失败。随后,工作人员与山东省威海市厂家取得联系。经过与厂家20余次的电话沟通,最终达成协议,由厂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整。使一起错综复杂的人身伤害案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二
商家对消费者负责 先行赔偿医疗费用
2009年9月4日,开发区李女士在蓝天市场一百货店花16元购买了一只玻璃水杯。当她往玻璃杯里倒热水时,水杯突然炸裂,开水将她的双腿烫伤。其亲属到开发区工商分局申诉,要求商家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
在工作人员的积极宣传下,经营者认识到自己在出售玻璃杯时由于没有附带说明书和合格证,使消费者没能及时了解安全使用的警示信息,存在过错。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商家积极主动,先行赔偿李女士2000元,用于治疗。此举,使李女士和家人很受感动。
案例三
菜农群体申诉 工商调解获赔
2009年5月15日,来安县水口镇西队王国栋等5户菜农到琅琊分局滁城工商所申诉:他们在滁城北关某种子站购买辣椒新品种20袋,栽种20个大棚(8亩)。该种子的特点是上市早、结果多、效益好。栽种后,发现结果少且成熟迟,与说明不符。给他们带来严重损失,要求讨回公道。
经查,由于种子站没有试种,就直接将辣椒种子出售,存在过错。最终,由种子站赔偿5户菜农7000元,为他们挽回了经济损失。该案的圆满解决,将一起可能上访的群体申诉化解在萌芽之中,促进了社会和谐。
案例四
积极保护老人权益 严厉打击违法经营
2009年8月28日上午,一位70多岁的张姓老人来到南谯工商分局12315中心申诉:他十多天前在花山街道购买的一辆三轮电动车不仅电瓶力量不足,而且零部件松动明显,油漆剥落,多次找商家要求调换车辆均遭到拒绝。
经查,经营者石某,无照经营。其经营的三轮电动车,无任何标识、合格证以及厂名厂址,属典型的“三无产品”。
针对这起申诉,执法人员保护与打击同步进行,在责令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车款2250元和交通费30元的同时,将经营者石某店内的3辆“问题电动车”予以没收,对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给予4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五:
商品房质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2009年9月17日上午,张先生夫妇满面愁容地来到来安县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消协申诉:2007年他们在来安县购商品房一套(140平方米),价值259108元。2008年入住后发现室内墙体出现多处裂痕,他们多次找开发商要求换房或退房,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经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建议对裂缝进行封闭,对混凝土缺陷进行加固处理。
最终,在消协的促成下,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对张先生的住房质量问题作如下处理:一是对裂缝进行封闭和加固处理;二是一次性支付张先生重新装修费、修复装修期间租房费、误工费和补偿费用合计73000元。
案例六
消费者就餐中毒 经营者承担责任
2009年10月26日全椒县工商局12315中心、消协接到申诉:三位消费者在一家烤鱼馆就餐,由于通风不畅,碳火火锅散发出大量一氧化碳,她们感到胸闷、恶心,随即晕倒。经医生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出院后,她们找到该火锅店的经营者,要求赔偿医疗费遭到拒绝。
经查,烤鱼馆房间较小,如果通风不畅,极易造成一氧化碳中毒。由于经营者未能在顾客就餐期间尽到提醒义务,安全防范工作有疏漏,造成消费者中毒,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该烤鱼馆赔偿三位消费者医疗费等费用计2200元。
案例七
购物摔伤 调解获赔
2009年7月10日,凤阳县消协、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王某的申诉:其于7月9日下午在凤阳县某超市购物,由于商场维修,不慎摔倒,导致软组织损伤住院,花去治疗费400元。当王某拿着医疗费去找经营者时,经营者认为是消费者自已不小心造成的,与商场无关。
经查,虽然经营者在消费场所有警示标识,但是在维修地方未采取隔离措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及其它经济损失共900元整。
案例八
出售不合格化肥 双倍赔偿又被罚
2009年5月12日,定远县工商局城郊工商所接严桥农户张某举报:反映其在严桥个体工商户刘某处购买的复合肥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工商部门查处并维护其权益。
接诉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进行封样送检,结果为不合格产品。定远县工商局保打结合,在依法对经营者刘某行政处罚4万元的同时,责令经营者刘某对消费者张某购买9袋复合肥的价款给予双倍赔偿,同时,赔偿误工费、运输费,合计赔偿3000元。
案例九
新房漏雨损坏室内装潢 开发商花万元重新装修
2008年4月2日,消费者周某在明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于2009年4月交付使用,新房装潢好后雨天发现楼顶漏水,新房顶棚和墙面装潢被渗漏的雨水损坏。消费者周某申诉到明光市工商局直属局,要求开发商免费修好房顶和室内装潢。
经调解,房地产开发商花12000元免费为消费者修好房顶和室内装潢。
案例十
电动车充电起火 消费者获赔三万余元
消费者冯某于2009年3月6日向天长市工商局12315中心申诉:他在天长市某车行购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2745元。2008年12月5日夜间电动车充电时引发火灾,造成财物损失40900元,他的小孩在火灾中受轻伤,花去医疗费12000元。冯多次找到车行要求赔偿,未果。冯某要求车行赔偿财物损失及其精神损失费合计12.59万元。
经查,车行对冯先生的说法及火灾原因的认定提出异议,并认为冯先生的要求过高,无法接受。但是车行在市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送达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按规定应当视为默认,因此,车行应当对冯家火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由车行给冯某赔偿3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