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优惠成泡影 工商调解获补偿
2009-10-29 来源:贵池区消费者协会 作者:钱立新 浏览:3795
“感谢你们,真的感谢你们,因为你们的高效服务才使我的权益得到了维护。。。。。。”周一一大早,刚一上班的池州工商所所长、消协分会会长徐家祥就接到了消费者赵某夫妇送上的锦旗和衷心的感谢!
故事起源于一起消费者关于机票优惠的投诉。2009年8月19日上午,消费者赵某来到池州所投诉称:其女儿今年在高考中被云南某大学录取,8月2日在收到录取通知书的同时也收到了一份某机票代理公司的大礼包,其中有一项“轻松订票、自由享受”的飞机票打折活动颇为诱人,该公司称只要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就能享受国内某航空公司提供的合肥至昆明的特价3折优惠票。
当天下午,赵某就来到该公司要求订购8月28日去昆明的机票,得到的答复是非常抱歉该航班已取消,不能提供3折机票。为此赵某认为该公司违背了承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气之下投诉到池州工商所要求其兑现承诺。
池州工商所、消协分会接此投诉后迅速派人对此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调查赵某投诉的情况属实,该机票打折活动系该机票代理公司和国内某航空公司联合开展的一个航空产品促销活动,由于该航线客源的问题航空公司已于8月份停飞此航线,但该航空公司并没有将此信息及时告知其活动的合作伙伴—机票代理公司,致使其没有能及时向消费者披露信息。池州所、消协分会根据调查的结果决定启动消费投诉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机票代理公司向消费者发出的优惠礼包中的优惠内容及相关条件应视为一种格式合同,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的另一方只要满足条件,应视为合同成立,当对该格式合同有两种以上不同解释的应作出对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也即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在未更正前不能违反约定。为此池州工商所、池州消协分会作出如下调解意见:一、机票代理公司应兑现承诺,补偿赵某在其他航空公司所购同条航线费用3折以上的实际支付款700元;二、建议机票代理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开展的机票打折活动作出更正说明,尽最大努力减少消费纠纷,以免招受更大损失。
该机票代理公司完全同意池州工商所、池州消协分会调解意见,于是才有了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