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九月份投诉分析
2009-10-10 来源:芜湖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许怡 浏览:3655
二00九年九月,本中心共接投诉电话77件,其中投诉有57件,占74.03%;投诉案件调解成功件数为55件,调解成功率为96.49%,举报有20件,占35.09%,另接咨询电话950个,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万元。
一、保健品广告虚假宣传现象仍然存在
日前,一位消费者向我中心投诉,反映他在电视中看到一则宣传广告,宣传某产品可以治疗各种颈椎疾病,对缓解颈椎疼痛尤其有效。于是消费者花了98元从我市某药房购买了一条钛爽超能钛锗项圈。使用后却发现并没有宣传中的那些功能,根本没有效果,消费者十分不满,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商家却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货。消费者无奈,只好到我中心投诉。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所做的宣传和承诺无直接证据证明该产品具有治疗各种颈椎疾病的功能,客观上存在着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过我中心工作人员的反复宣传教育,经营者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责任,承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合法宣传,不再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立即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消费者十分满意。
在此提醒消费者在消费时,应注意尽可能到正规的商场购买商品;有病要到正规医院就诊和治疗,保健品不是药品,只有保健作用而不具备疗效。更不要轻信“江湖游医”所谓的“祖传秘方”,不要轻易购买经营者兜售的所谓“特殊疗效”的保健品、健身器械等,以免延误治疗、加剧病情恶化。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取购物凭证,并且让经营者将口头承诺用书面的形式确认下来。这样一旦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利于投诉或索赔。
二、商场购物注意安全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喜欢到超市购物,以享受更多的乐趣。而超市光滑明亮的瓷砖地板却也为老年消费者的行走安全埋下隐患。近日,我中心就接待了这样的一位消费者。据消费者反映,她在我市一家大型商场购物时,由于瓷砖地面积水,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处理,导致这名老年消费者跌倒,经医生诊治,确诊为小腿骨折。消费者非常气愤,找到我中心,要求商场承担全部医疗费用。我中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商场是一个公共场所,商场内的大厅和通道都是为消费者前来购物铺设的,因此商场公共场所部分地面应符合保障消费者行走安全的要求。由于商场没有及时处理好路面积水,客观上对消费者造成了安全隐患,不符合保障消费者行走安全,未尽到“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义务。因此,商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过我中心的宣传教育,商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用3000元整,消费者表示满意。在此,我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在购物中一定要注意安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更要提醒商家,应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努力为消费者创造一个舒适、安全的购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