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诚信经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函
全市各有关经营单位:
为倡导诚信经营,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确保国庆、中秋两节暨“第二届中国国际动漫创意产业交易会”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价格政策法规及相关事项向全市各有关经营单位提醒如下: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合法行使价格权利,坚决杜绝价格违法行为,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各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并使用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统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经营者在降价销售商品时,应当按规定使用经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监制的降价标价签,并如实填写降价原因、降价时段、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同时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四、加强对“原价”的理解,并以此作为诚信经营的重要基础之一。“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价格;如前七日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五、经营者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街道横幅和店堂内外发布有价格内容的广告宣传,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产地、质地(成份)、计量单位等,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校的“市场最低价”、 “出厂价”、“批发价”、 “特价”等价格术语,误导消费者。价外馈赠方式促销商品时,不得馈赠假劣商品,不得虚构或抬高所赠商品的价值,对带有附加条件的馈赠行为,应醒目标示馈赠承诺的内容和附加条件,并认真履行;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短缺数量、虚构价值等手段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本次提醒后,我局将不定期开展市场价格巡查或专项检查,对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我局将按照法定程序,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经济制裁,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营造和谐稳定的价格环境。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并建议相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