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二00九年五月份投诉分析
2009-6-22 浏览:3538
二00九年五月,本中心共接投诉42件,其中申诉有33件,占79%;举报9件,占21%;申诉案件调解成功件数为32件,调解成功率为97%;另接咨询电话766个,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51万元。从消费者投诉的案件来看,本月投诉呈现如下热点问题:
一、餐饮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随着经济的发展,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选择到餐馆就餐的人越来越多,但一些餐饮经营者在服务质量方面不尽人意,从而引发消费纠纷。5月14日,消费者向我中心投诉,反映其5月9日在某酒店就餐时,被食物中一个金属异物刺伤上颚,造成人身一定的伤害,消费者要求该酒店查明原因,采取整改措施,并赔偿因身体受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我中心受理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了解。我们认为,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除保障食品卫生、食品安全外,还应该保障服务安全。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物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给消费者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为此,消费者提出的诉求,我中心予以支持。经我中心反复宣传调解,使经营者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做出了书面整改措施,并补偿消费者 1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二、家装服务违约现象仍有发生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一些企业为拓展业务,开展宣传促销活动,但有的企业在宣传促销活动中,只注意追求商业利润,忽略企业应遵循的诚实守信原则,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不顾自身的承诺宣传,损害消费者的利益。5月17日,一消费者向我中心反映:5月1日某公司开展了优惠促销宣传活动,宣称为消费者提供覆膜板集成吊顶优惠活动,每平方米58元 ,超过4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48元收费。消费者家中有约4平方米处需吊顶,于是与商家达成吊顶协议,并预付200元定金。5月17日该公司派员上门安装吊顶,但该公司发现消费者家中吊顶面积不足4平方米,而且还有另一家公司在消费者家中提供吊顶服务,随表示拒绝为其提供吊顶服务,并以消费者违约为由,不同意退还已收的定金。
我中心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及时组织了双方进行了调解。我中心认为,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约定吊顶服务时,经营者并没有表明在多少平方米以下不提供吊顶服务,也未限制消费者接受其他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公司应该为消费者提供吊顶服务,即使因其他原因不便提供服务,也应该在取得消费者谅解的情况下,返还消费者已付的款项,经我中心反复宣传调解下,该公司向消费者表示道歉,并退还了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建议广大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约定服务项目时,应以文字的形式约定服务项目、服务要求和其他相关的服务要件,同时也要约定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00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