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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简报2009年(第四期)

2009-3-2   浏览:4097
消费者协会简报 四 (总第239期) 2009年3月2日 执法行动 [编者按] 2008年,全市各级工商、质监、物价、卫生、食品安全、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受理、解决消费者申诉、举报,严肃查处侵权案件、打击不法行为等方面,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铜陵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特选登2008年我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典型案件。 2008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典型案件 市工商局查处(一) 刘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刘某某于2006年10月,从合肥某批发市场购进46%草箱木盒种子泥窖(1×4瓶)10件,进价34元/件,批发价40元/件;45%传统佳酿种子泥窖(1×12瓶)150件,进价26元/件,批发价30元/件;46%红色种子泥窖(1×6瓶)50件,进价24元/件,批发价29元/件。见销路和利润尚可,为获得更大利润,2007年4月,当事人在南京得知江苏省泗洪县某酒厂与安徽种子酒厂订有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这一信息后,于2007年8月自接从江苏省泗洪县某酒厂购进42%银灰色种子泥窖(1×4瓶)2000件,进价27元/件,批发价32元/件;在铜陵市场销售,因江苏省泗洪县某酒厂与安徽种子酒厂终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销毁了所有的包装、宣传物和财务单据,所以其不能提供原始进货单据,至2008年8月案发时,当事人售出46%草箱木盒种子泥窖等品种酒计非法经营额6.39万余元。 鉴于刘某某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出售的酒,并予以销毁,罚款人民币1万元,上缴国库。 市工商局查处(二) 某汽运公司冒用认证标志行为 当事人于2008年2月至4月分别与黄某某等十三人签订了购置下装为“EQ3050APJ”东风牌柴油自卸汽车销售合同,并在合同规定的交车时间内将下装为“EQ3050APJ”东风牌柴油自卸汽车和车辆下装合格证(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交付给上述十三位购车人。根据举报人举报的情况,执法部门通过调查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给办案执法部门发来的该种车型发动机和后桥的传真资料,以及国家发改委在网上公布的该种车型标准进行核对,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下装为“EQ3050APJ”东风牌柴油自卸汽车,没有按照国家3C认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网上公布的该种车型汽车规定配置的发动机和后桥。而是由当事人在与用户签订购车合同时,在车辆配置一栏根据用户不同需要改变3C认证信息重新配置,以增大发动机功力。且车辆配置的斯泰尔后桥,也不是经过3C认证规定厂家生产的型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冒用认证标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召回已销售的车辆,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77万元,按照所销售十三台车货值金额等值50%的罚款,计人民币:114.6万元,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116.37万元,上缴国库。 市卫生局查处(三) 姚某某中医内科诊所使用 非卫生技术人员案 姚某某中医内科诊所执业医师姚某某2004年11月患脑溢血遗留偏瘫,2005年患髋关节骨质增生造成行走不便,不能正常地进行诊疗活动。铜陵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分别于2007年6月14日、12月13日、2008年1月24日等多次通过对姚某某中医内科诊所现场突击检查,发现执业医师姚某某均不在诊所现场,由其子及妻子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其子及妻子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只有在卫生局对该诊所年度校验审核时,其子将姚某某用轮椅推到诊所坐诊,来蒙蔽卫生监督部门的审核。经过调查取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市卫生局依法给予姚某某中医内科诊所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查处(四) 某药房销售假药案 2008年11月4日,市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市某药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药房销售的骨痛宁贴膏、小儿腹泻贴、小儿退热帖等产品摆放在药品专柜内,外包装与药品及其相似。经过仔细检查发现,上述产品根本就不是药品,分别打着津卫防保健字和豫卫健用字等文号,但它们的包装、说明书上均标示有主要成分、用法用量、规格、禁忌等各项内容,尤其是标明适用范围“用于小儿感冒引起的发烧、头痛、鼻塞…”、“适用于风湿、内风湿引起的…”等药品独有的特征内容,让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是药品。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发现的上述产品予以扣押。 经认定,上述产品的包装、说明书、标签等方面具有药品特有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药品定义,依法应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法按假药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扣押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查处(五) 张某某无证经营案 2008年2月15日市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立即派执法人员赶往现场,检查发现某人正在卖药品“熊胆丸”。经查,当事人张某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其于2007年9月销售给某药房药品“熊胆丸”100盒,该药房销售了一部分药品后,将剩余的药品退还给当事人。当事人又私自在某宾馆设点销售余下的药品。 经认定,张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无证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扣押的药品及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的处罚。 市烟草专卖局查处(六) 裴某某贩销假烟网络案 2008年8月份,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提供的案件线索,经过秘密侦查后证实我市无业人员裴某某长期非法经营卷烟销售活动。为了彻底查清案件情况,市烟草专卖局和市公安局成立联合专案小组,认真梳理现有线索,进一步明确案件侦破方向,对该案件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秘密侦查工作。通过缜密侦查,裴某某还与其他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和非法交易卷烟活动。侦查人员经过周密布置、跟踪查清,确定裴某某除了和上线胡某某等有着密切联系外,还逐渐发展了10多名下线,形成了一个贩销假冒卷烟的网络。 2008年12月19日,一直对该案件进行跟踪侦查的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发现本案上线胡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运输大量非法卷烟准备送货。当天下午15时20分,在位于铜陵县某处将嫌疑车辆截获,当场在面包车内查获专供出口硬盒玉溪卷烟200条、软盒玉溪0.1条、专供出口硬盒中华0.7条。当事人胡某某企图暴力逃脱,被执法人员及时阻止。 在大量证据面前,胡某某主动进行了交代。并从胡某某住所查获专供出口玉溪卷烟116条,记帐单一张(涉案金额27.25万元),卷烟伪装袋60余只,以及大量纸箱。当事人胡某某于次日凌晨被铜陵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008年12月25日,专案小组根据所掌握的大量证据,决定展开收网行动。对主犯裴某某依法实施了抓捕,并对其住所进行了搜查。搜查发现裴某用于贩售假冒卷烟活动的通讯工具三部、假冒卷烟样品1.7条、银行卡7张、烟草防伪标识码复印件13张、记帐本等大量物证。在此之前,侦查人员已通过银行帐户查清裴某某与其上线陈某某非法交易汇款16万余元。 裴某某在大量证据面前,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并于当天被铜陵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此案涉案累计金额达到49.25万元,刑事拘留2人。 市烟草专卖局查处(七) 李某某等人贩运假冒卷烟案 2008年7月,市烟草局稽查支队得知线索,在某居民区一小店经常通过货运站贩运假冒卷烟,通过分析认为此案件可能属于网络案件,要求铜都分局机动稽查大队认真查处此案。为确保万无一失,该分局安排机动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对涉案人员的家庭成员和货物隐藏地进行秘密调查和摸排,掌握涉案嫌疑人的一举一动。 2008年11月26日,该分局专卖机动稽查大队再次接到举报,并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迅速出击,在市石城路二麻路段查获了当事人用三轮车运送给收货人的一批卷烟,共3个牌号,计200条卷烟,案值6.75万元。涉案的卷烟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假冒伪劣卷烟。 2008年12月4日,该分局和市公安局决定开展收网行动,依法对李某某、何某某的经营场所和住宅进行了检查和搜查,现场除了查获帐本、帐册,银行卡,通信记录本等证据外,还查获了违法卷烟101.6条,案值2.87万元。联合执法检查人员又根据掌握的线索,对市区某彩票销售点进行检查,查获了大量尚未转移的假冒卷烟。经现场清点其品牌多达21个,数量514.2条,案值达7.2万余元。 涉案嫌疑人李某某等人在大量证据面前,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至此以李某某、何某某为首的贩运和销售假冒卷烟网络案件成功告破。据了解,该案共查获违法卷烟815.8条,累计案值逾43万元。目前公安部门正在对此案进行进一步审理,涉案人员中刑事拘留1人,取保候审1人。 市质监局查处(八) 某公司出厂销售未经国家强制 认证(3C)产品案 2008年3月26日,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出厂销售到铜陵市某工程上的低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批低压成套设备未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出厂编号分别是:0712151、0712152、0712153、0712154、0712155。经调查确认上述事实,并于2008年4月8日予以立案查处。 根据查明的事实,市质监局认定该公司在未取得3C认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出厂销售低压配电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处伍万元罚款。 县工商局查处(九) 市某公司朱村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2008年3月25日至3月27日,在“红盾护农保春耕“行动中,铜陵县工商局发现铜陵县某公司销售的约2吨复合肥料涉嫌质量问题。并委托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中心对该公司销售的复合肥料依法进行抽检,通过检验发现铜陵市某公司朱村店销售的某品牌复合肥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复检要求,经过复检仍不合格,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处以1.2万元处罚,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县工商局查处(十) 张某某销售假冒“康师傅”矿泉水案 2008年6月6日,接群众举报,市场上有假冒“康师傅”矿泉水在销售,县工商局立即安排公平交易局和城北工商所联合进行调查,现场查扣了涉嫌假冒的矿泉水800件。该批商品的外包装贴标签标注醒目字样为“香港康师傅集团”,其中“康师傅”三字突出显示,且图案与注册商标“康师傅”极为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解。通过当事人的供述,执法人员到芜湖等地寻找该批商品的货源地与产地,将案件事实查清。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张某某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了当事人的侵权商品,并处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市工商局查处( 十一) 毛某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毛某某于2008年元月份,与铜陵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联营合同,在该公司商业广场一楼销售皮鞋。其销售的皮鞋是由西班牙啄木鸟(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啄鸟皇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商标为“becer”和鸟的图形的皮鞋。2008年8月5日当事人所招的新店员擅自把商品标签上的品名项目(以前为becer)改为“啄木鸟”或“啄木鸟becer”。经七好(集团)有限公司确认,西班牙啄木鸟(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啄鸟皇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及“啄木鸟”注册商标无任何关联关系,并且也从未授权给他们。至被查处为止,当事人自8月5日以来共销售了9双皮鞋,销售额为215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 市工商局查处( 十二) 黄某某无照经营行为 经查,当事人从他人手中购买“海天大浴场”,经过设计改造成总面积为2600平方米,户数为35套的二手房。于2008年元月十六日左右对外进行销售这些房子,并自制了商品房预定协议,印制了宣传材料。直至案发时止,只有他的两个朋友分别交了300元、500元定购金,35套房子一套也没卖掉,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的第八节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予以取缔;罚款人民币4800元。 报:省工商局、省消协、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 送:有关理事单位、本省兄弟市消协、新闻媒体。 发:县(区)消协、市消协分会、一会两站。 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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