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6日上午,一位老年人的女儿向我中心投诉称,她爸爸于2008年9月24日下午一时许,在嘉信茂广场购物,走在一楼时,因保洁人员正在带水拖地使得地上有水,他因地滑不慎摔倒,后经商场管理人员和他的家人将他送到市一院紧急治疗,经骨科医生诊断为股骨骨折,手术费用比较高,因其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医疗费用,要求商家负责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我中心受理后,经调查,消费者的陈述基本属实。9月26日我中心安排嘉信茂广场负责人与消费者的女儿到我处进行调解,商场负责人以种种理由表示无力支付老人的医疗费用,由于商场的困难使得此案的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但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后经我中心耐心细致地与商场协商沟通,商场负责人同意为老人先行垫付5000元医疗费,如果后期还需要消费者再向商场申请,赔偿事宜等治疗结束后再行商议。2009年1月23日,我中心再次主持当事双方来我处进行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协商,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商场支付医疗费用24312元另赔偿消费者10000元相关费用,消费者表示满意并感谢。
二00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