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区消协:啤酒瓶炸伤了眼睛----谁负责?
2008-11-17 来源:颍州区消协 浏览:3211
一、案情
2007年9月22日正值中秋节,家住颍州区颍西办事处的路先生,午饭时,吩咐其9岁的儿子小强(化名)到商店买一瓶啤酒。回家的路上,啤酒在小强手中突然爆炸,一片碎片正中小强的右眼,当时血流满面。路先生得知后,立即将儿子送往阜阳市人民医院救治。后又辗转多家医院抢救医治,小强的眼睛最终没能保住。
2008年2月27日,经阜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强因右眼球破裂,球内容物脱出,愈合好右眼球萎缩,左眼盲目4级以上,属VIII(八)级伤残。
路先生夫妇提出102493.6元的赔偿。包括07年9月至08年2月期间的治疗费,伤残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安装义眼)以及后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
二、案情分析
一、阜阳市颍州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该厂家赶往医院看望,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确信是起啤酒瓶炸裂伤人案件。第一时间考虑的是,要尽快进好地为孩子医治眼睛,说服厂家先期预付2000元,帮助路家到北京天坛医院、安医大附院等医院治疗。
二、几乎每年都发生啤酒瓶炸裂伤人事件,教训是血淋淋、触目惊心的。本案中的小强因眼睛受伤,他今后的生活、工作都将受到很大的影响,而且“眼睛”不可再生,所受的伤害又不可逆转。此时消费者协会要充分发挥“救助”职能,调解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使之得到应得的赔偿。该啤酒厂家与路先生对于赔偿一事无异议,但对赔偿的数额争议很大。路先生说:“小强本是健康活泼的孩子,本应幸福快乐地长大,因为啤酒瓶炸伤了眼睛,他将终身残疾。多少钱能换来孩子的眼睛?能换来孩子的幸福?”厂家说:“小强是9岁的孩子,出了这样不幸的事,我们是有责任的。但是作为家长,路先生对小强的监护是缺失的。”路家坚持全额赔偿,厂家只同意负部分责任。
此案,从07年9月受理到08年5月结案,历时近一年,期间也告知消费者维权的多种途径,路先生经过咨询专家,认为消协调解是成本低、见效快的捷径,坚持要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在调解其间,颍州区消费者协会的同志们,查阅大量有关资料、请教相关专家,调解了30余次,最终成功调解。
三、处理依据
依据一:阜阳市颍州区消费者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第35条,《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5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
依据二:2007年安徽省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 (9771元) 和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水平。
四、处理结果
2008年5月,经过多次调解,最终促双方达成协议:1、该啤酒厂家赔偿伤者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鉴定费、伤残补助金等56849元;2、双方签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