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消协:过期奶粉两袋 赔款四仟
2008-11-17 来源:颍上县消协 作者:河标 浏览:2664
2008年10月10日,颍上县消费者协会接本县耿棚镇居民金某某投诉,称其于今年元月份至今一直在该镇吴某所经销的奶制品店中购买光明优加乳婴幼儿奶粉中有2袋为过期牛奶,现婴儿腹泻要求赔偿。县消协接投诉后当即驱车前往该镇进行调查通过查看该品牌奶粉的包装袋,发现其中2袋生产日期为2006年6月20日有效期为一年,随后对消费者进行详细了解。消费者金某某生下孩子后一直外出打工,期间由其母亲喂养该孩,在10月初发现小孩腹泻,之后发现食用了2袋过期奶粉并多次与经销商协调未果。于10月10日进行投诉,而经销商辩称该奶粉空袋系当事人从其它地方捡回的空袋,是不属于其所出售的商品。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10月13日县消协综合双方调查材料,依据食品安全“进销货台帐制度”经销商所销售的商品没有依法提供销货台帐,不能充分说明该过期奶粉非该店所销售。为此认定该店所销售,应负一定责任,于当日通知经营者到县消协进行协调处理,通过批评教育,经销商同意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经工作人员多次协调,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车旅费、误工费、检查费、医疗费等合计4000元整。并对消费者进行登门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