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部门应对代收货款的商品引起消费纠纷负责
2008-10-27 来源:寿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杨 辉 浏览:4505
近年来,由于电视购物、网上购物和电话推销等商品销售方式的出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为了方便交易商品的托运,在国内开展了特快专递代收货款业务。中邮集团将这项业务交给中国速递服务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全资企业)经营,并制定了经营规范。这项业务的开展,为各类正规邮购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电视直销企业、商贸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确实提供很大的方便。但由于该公司在经营中对办理代收货款的人审查不严,让一部分不明身份的经营者钻了空子。这项经营者利用邮政部门货到付款的服务方式欺骗消费者,甚至发生诈骗的嫌疑。
据寿县消费者协会反映,今年以来,他们先后接到9起涉及货到付款商品的消费投诉,但因为售货人真实单位不明,又均在县外,所以无法受理。据消费者反映,引起消费纠纷的原因主要是商品质量问题,表现在实物质量与宣传的产品质量不符、假冒伪劣、商品分量不足等。涉及的商品有手机、手表、金镶玉、蒸汽桑拿产品等。其中有两起投诉,不仅存在商品质量问题,还有明显的诈骗性质。如今年4月,消费者王某先是通过电视购物,从北京某处购买了一部手机,质量很差,但当时没有投诉。时隔3个月后,他接到一个女推销员的电话,声称她就是推销手机的。她承认售出的手机质量差,要王某把这款手机寄去换一款新手机,价值1580元,另外赠送一张存有998元的农行卡。王某相信了这位推销员的话,办理了换货手续,结果收到手机后未发现农行卡,这时才知道被骗了。还有今年8月,消费者张某先是通过电视购物,购买一部手机。货收到后,发现质量有问题,于是要求售货人办理退货。售货人不愿办理退货,同意换一部手机,价格2380元,另外赠送一张存有2400元的邮政储蓄卡。张某也信以为真,就办理了换货手续。结果手机收到后未发现随寄的储蓄卡,这时再与对方联系,对方已无人应答。以上9起纠纷的货款,均存在寿县邮政局。
从以上消费纠纷的案例来看,虽说消费者在购物时没有弄清销售者的真实单位,盲目消费,自身存在一定的责任。但寿县消协考虑到消费者的实际问题,与寿县邮政局联系,要求邮政局对投诉消费者的货款暂停汇出。寿县邮政局表示同意,但他们反映,暂停汇出货款只能是短期的,如果对方不同意退货,货款迟早还要支付给售货人。对此寿县消协向县邮政局发出查询函,要求邮政部门提供开展代收货款业务的政策依据;办理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业务对经营者的资格要求;有无签订协议?消费者如发现速递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办理退货?对这几个问题邮政部门的答复是,售货单位都与中速公司签订了协议,但未指出这些公司的真实名称,使消费者投诉无门。
其实,中邮集团在开展代收货款业务时,已经在网站公示了服务规范。服务规范规定:中速公司应与各邮购公司、电子商务服务商或其它商贸企业等签署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各商家将客户定购的商品、货物交付邮政速递部门寄递,在邮政速递人员上门投递的同时,代商贸企业向客户收取货款,中速公司再将代收的货款定期结算给各商家。签署合作协议的企业必须依法办理了正式工商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依法经营、经销和寄递各类合格商品;拥有一定规模的货品仓库和相对固定的邮购宣传媒介;在邮购广告宣传中有明确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有健全的邮购商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体系等。
中速公司如能按照服务规范操作,应该说不会发生这么多消费投诉,即使发生消费投诉,也能查到销售单位。消费者可申请销售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处理。而现在邮政部门不能提供销售单位,说明邮政部门和中速公司存在严重的服务缺陷,那就应对消费者受到的损失负责。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作为邮政部门和中速公司是从事代收货款业务的经营者,如果存在服务缺陷,就应当立即纠正,对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无条件退货。如果不办理退货,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一旦销售者构成诈骗,邮政部门和中速公司也负有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