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服务引纠纷 消协调解终获赔
2008-8-21 作者:芜湖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3808
08年6月27日下午,一位带着墨镜的女士走进了市消协的大门,反映其4月初在我市某大型美容美发店共花9600元购买了某品牌的美容产品并在该店做美容,结果做了几次后造成了脸部、眼部皮肤损伤,要求该店赔偿,该店称美容产品没问题,只答应退还全款,不予赔偿,无奈之下来到我会投诉,希望我们能够帮她解决。说着这位女士摘掉了墨镜,我们看到她脸部肤质整体较好,但在双颊及眼周的确能看到明显的色斑。随后她拿出了一张她在做美容之前的照片,从照片上能够看出消费者原先的皮肤很好,她说做美容就是为了延缓衰老并且保持皮肤好的状态,谁知做了以后不但没保持住,反而出现了色斑,其认为是该店出售的美容产品有问题导致皮肤受损,给其身体和精神上都带来了伤害,因此要求商家赔偿。
我会在接到这起投诉后,与该美容美发店取得了联系,了解到该美容产品是由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安徽地区的代理商是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和无锡市某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而该美容产品的美容服务操作人员均系上述代理商的雇员。消费者做的这种美容需要美容操作人员用特有的仪器将美容产品导入其脸部皮层下,导浅了产品进入不了皮肤就起不到美容效果,导深了则易出现色素沉积,从而引起色斑。随后该店还向我们提供了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标准与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证书。他们承认消费者是在店内做美容后脸部出现的色斑,但他们认为该美容产品证照齐全,产品本身没有问题,且给其他客人做到现在也未出现过问题,而美容操作人员是代理商的雇员,作为产品的销售商,可以退掉产品的钱,消费者提出的高额赔偿金他们不能接受。
由于双方各执己见,对赔偿金额的分歧又太大,使得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为此我会又对案情重新进行了分析,认为就是产品没有问题,并不代表操作也没问题,消费者是在该店做的美容并造成脸部伤害,这是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和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因此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我会认为经营者应当给予消费者相关的伤害补偿。最后经过我们多次向经营者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该店态度发生了转变,并且还积极主动地配合我们联系厂家和代理商,共同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在我会的再次调解下,该美容美发店给消费者全额退款9600元,赠送价值几千元的修护产品,另外一次性先行补偿给消费者30000元整,使得这起美容伤害案圆满的得到了解决,消费者也感到满意并对我们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