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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内出纠纷 消协出面来调停

2008-7-21   作者:芜湖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3278
08年6月26日,一位消费者满面愁容的来到我会,称其是我市某大型健身会所的会员,5月17日带着孩子到该健身会所健身,在会所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制止的情况下,其7岁大的孩子骑上了一辆叫“动感单车”的健身器械,结果孩子一脚踩空导致小腿被单车拉伤,后送到医院治疗,缝合二十多针,花去医药费1500多元。伤害发生后,这位母亲多次找到该会所协商赔偿事宜,她认为孩子之所以受到伤害,是由于该会所管理不善,工作人员失责造成的,但会所却一直以店堂内贴有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告示为由拒绝赔偿,并称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可以给其孩子200元的营养费补偿。消费者又气又急,无奈之下来到我会投诉,要求商家给予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的赔偿。 我会在受理这起投诉后,立刻对案情展开了调查,了解到该健身会所店堂内确实贴有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告示,当消费者带着孩子进入时,前台工作人员并没有限制其孩子入内,而在孩子骑上“动感单车”后管理人员更未及时上前制止;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作为一个7岁孩子的母亲,也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其应该了解健身房内的很多健身器械并不适合7岁这个年龄段的儿童使用,而且其当时也在孩子的旁边,所以当孩子要去骑“动感单车”时,就应该及时地阻止他上车,因此我会认为:孩子的母亲未能做好监护人的看管义务,该健身会所则在管理上存在失责,因而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在我会的宣传教育下,该健身会所也认识到自己在管理上的确存在失误,工作人员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而对于消费者,我们除了安慰也只有耐心疏导,使其也意识到自己确实没有做好母亲应尽的责任。最终在我会的调解下,该健身会所与消费者达成协议:由会所补偿消费者营养费500元,并赠送1600元的会员卡一张,消费者感到满意,也对我们表示感谢。 这是一起由消费者看管疏忽,经营者管理失责导致的健身器材对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在这里我会提醒消费者尽量不要带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娱乐健身场所,如果实在不便需要带进场内,应让其待在休闲区,不要让孩子在场内乱跑或使用一些健身器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和伤害;同时我们也要求各健身场所的经营者须加强日常管理和对员工的培训,增强工作责任心,对需要带未成人入内的消费者,应履行告知义务,多加提醒,必要时应及时上前制止,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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