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28大类食品必须认准QS质量安全标志
2008-6-4 来源:滁州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滁州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3659
购买28大类食品必须认准QS质量安全标志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流通领域销售的28大类食品,必须标注“QS”质量安全标志。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要了解国家的相关规定,科学、正确消费,抵制非理性消费。为此,滁州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08年第3号消费警示:购买28大类食品,必须认准“QS”质量安全标志。
一、28大类食品的的范围。
1、国家自2004年1月1日起,对米、面、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2、自2005年7月1日起,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糖和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3、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4、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其他28类食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自2008年4月1日起,销售单位不得销售上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无生产许可证食品。
二、查验“QS”标志。消费者在购买上述28种食品时,注意检查食品包装上是否标注“QS”质量安全标志,没有“QS”安全标志的不要购买。
三、科学消费,积极维权。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要学会科学、正确消费,自觉抵制无“QS”质量标志的食品。消费者购买到无“QS”质量标志的食品时,要及时到相关部门投诉,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发现上述28大类食品无“QS”标志,要积极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或拨打“12315”电话举报。
在此,建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化市场监管力度,严把市场准入观,全面检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食品经营场所,仔细核对上述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检查相关商品上是否按照规定标注“QS”质量安全标志。“三证一报告”不齐,或相关商品未加贴“QS”标志和编号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