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简报
2008-6-3 来源:滁州市消协 作者:滁州市消协 浏览:2817
第三期
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滁州市消 费 者 协 会 二00八年四月九日
专项活动
滁州市举办“ ‘供电杯’消费与责任”迎奥运
有奖征文活动
为进一步深化“消费与责任”年主题的宣传,促进社会各界增强消费维权的责任意识,滁州市工商局、市消协、滁州供电公司联合举办“滁州‘供电杯’消费与责任”迎奥运有奖征文大赛。本次活动在《滁州日报》刊登有奖征文启示,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投稿的同时,各级工商局、消协和供电公司还积极组稿参与活动。征文时间自3月15日至6月15日。拟定7月进行评选表彰,在《滁州日报》公布获奖结果并颁奖。同时在滁州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上公布获奖文章。
工作动态
来安县消协换届工作圆满结束
2008年3月10日,来安县消费者协会召开第二届十五次暨第三届一次理事会议,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以及62名理事成员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由二届理事会会长、工商局局长林志斌同志主持,副会长刘若银同志做了工作报告。会议通过选举方式,产生了来安县第三届理事会理事62名,其中常务理事26名,会长1名,副会长7名,秘书长1名。林志斌当选新一届消协会长,魏来安当选秘书长。同时聘请来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顾春林同志担任来安县消协第三届理事会名誉会长;聘请县人大副主任朱峰松同志、县政协副主席李春晖同志为第三届理事会顾问。
(来安县消协供稿)
典型案例
酒瓶爆炸伤眼 依法获赔十万元
2006年8月的一天,对家住全椒航运新村的杭某来说是个难忘的日子,杭某吃饭时被自爆啤酒炸伤右眼。杭某当即到本地医院诊治,随后转院到南京市某医院就治。经过几个月的治疗,眼的外伤治好,但造成终身的眼残,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面对突如其来的打击、高额的医疗费用和九级伤残结果, 31岁的杭某难以承受。无奈和无助的他,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拨打了全椒12315消费者的申诉电话。
12315接诉后,立即与厂方取得了联系,并与厂家约定当天前往杭某家中探视。厂家根据《消法》和《安徽消保条例》的相关规定,积极支持、配合12315处理消费纠纷。
最终,由厂方一次性补偿杭某人民币10万元,杭某对此非常满意,深深的向厂家鞠躬,向工商部门致敬,由衷的说道:“工商部门是消费者的保护神”。
(全椒县12315供稿)
消费警示
农资消费六注意
目前,正是农民春耕备耕时期,农资市场出现繁荣景象。为防止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变事后保护于事前预防、事中监管,滁州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08年第二期消费警示,提醒广大农民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具等农资商品时,做到六注意:
一、注意查验经营者的证照。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资时,尤其是农药、化肥、种子,首先要查看经营者的资质,即是否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要图方便购买无证照、走乡串户的流动经营者的农资或者假借送科技下乡宣传而销售的农资商品。
二、注意查看产品。在购买农资时,要仔细查看产品的包装、标签、商标、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不要购买“三无”农资或无包装的农资商品,更不要贪图便宜购买质量低劣的农资。
三、注意科学的使用方法。在使用农资产品时,要仔细阅读该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看清说明书注明的适用地域和适用范围,尤其要注意化肥的色泽、形状、气味,避免因使用方法不当而造成农业生产的损失。
四、注意向经营者索要购物凭证。购物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所购买农资的详细内容,并将购买的时间、数量、单价、农资的名称、产地、含量等主要项目填写清楚。
五、注意保存样品。农民消费者在使用农资产品时,最好要留存少量的样品。如果涉嫌该产品有质量问题,好拿上样品到相关部门进行检测,以利维权。
六、注意及时维权。当农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保护好现场和相关证据,及时与经营者交涉,同时到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以便及时、有效的调查、取证,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农民是农资消费的重要主体,在消费过程中有责任拒绝假货、抵制假货、举报假货。当发现无照经营、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坑农害农事件时,可通过12315举报热线电话,向工商部门举报,以便执法部门对违法经营者严厉打击,更好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报:省工商局、省消协、市委、市政府、市人大
发: 各县(市)工商局、分局、消费者协会
市消协、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编印 共印4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