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轮胎质量有问题 车主集体投诉讨说法
2008-6-3 作者:来安县消协-魏来安 浏览:3475
2008年3月23日上午,滁州市运输公司来安县分公司委托该公司的安全科长孙正国代表分公司的三十位车主来县消协和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安徽省江淮客车有限公司。诉称:来安县运输分公司于2007年9月在江淮客车有限公司订购了该公司生产的HFC6796H中型高一级客车三十辆,订购时双方合同约定配置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钱牌”8R22-5型轮胎。但是在2007年9月22日接车时,发现江淮客车有限公司擅自将原配置调换为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生产的“朝阳牌”CR970型轮胎。当时我们公司不愿意接车,要求江淮客车有限公司按合同配置“双钱牌”8R22.5型轮胎。结果他们给我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朝阳牌”CR970型轮胎如有质量问题,他们包换。在其承诺下我公司将三十辆客车接回,并投入运营。2007年11月上旬三十辆客车的轮胎不同程度出现裂痕,时逢“春运”,为确保旅客安全,我们于2007年11月16日电告厂方要求江淮客车有限公司按其承诺,给予更换出现裂痕的轮胎,但厂方一直没有回音,为了安全起见,我们只有求助法律。
接诉后,我们对该投诉十分重视,立即向上级领导部门作了汇报,并展开了对该投诉的情况调查。经现场勘察和文字取证,投诉反映的情况属实。在此基础上我们于3月26日首先与安徽省江淮客车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江淮”公司随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察看并了解情况,“江淮”公司又与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取得联系。4月16日和5月17日双方技术人员两次到场对该轮胎出现裂痕的事实确认无疑。根据《国家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之规定,应实行三包理赔。但厂方提供该批三十辆HF9796H中型高一级客车已行驶6万公里,超出了“三包”期限,不在三包范围之内,厂方对投诉中提出的要求不予答应。据此情况,我们从主、客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认为:1、行驶超过6万公里是厂方拖延时间所造成,因为早在2007年11月16日,来安分公司就电告厂方轮胎出现裂痕情况。2、厂方订购合同条款违约,擅自调换轮胎。3、厂方对擅自调换的轮胎出具有质量承诺书。以上三条,我们认为厂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调解,2008年5月17日上午,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来安运输分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一)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一次性给来安县运输分公司更换71只“双钱牌”8R22.5型轮胎。
(二)来安县运输分公司一次性付给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71只“朝阳牌”CR970型轮胎磨损费2万元。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调解,来安县运输分公司不得再向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至此,3月23日以孙正国为代表的三十位车主集体投诉一案在12315、消协工作人员调解中圆满结束。此次调解共为三十位车主挽回经济损失75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