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消费者协会消费投诉预警制度
2007-7-25 来源:宿州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余峰 浏览:4457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好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职能,防止消费市场突发性事件发生,有效遏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消费投诉预警,是指以各级消费者协会为主体,以受理消费者投诉和调查处理情况为依据,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将某一阶段被投诉的经营者或商品及服务的有关信息提供给消费者,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指导和引导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制度所称商品,是指在消费者协会发布预警内容期间在本市范围内流通的家用电器类、家用机械类、日用百货类、食品类、药品类、烟酒饮料类、房屋建材类、农用生产资料类商品。
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在向消费者发布预警内容期间,本市范围内从事美容、洗染、摄影、医疗、餐饮、旅游、旅客及货物运输、出租、修理、装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电信、有线电视、互联网络等公用服务等各类业务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 消费投诉预警的内容包括:
(一)某个经营者被投诉的情况;
(二)某种商品或某种服务被投诉的情况。
第五条 消费投诉预警的内容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和其他有效大众传播媒介提供给消费者。
消费投诉预警内容每三个月向消费者提供一次。
第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被消费者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将被消费者协会记录备案: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的行为;
(二)不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的行为;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在消费者协会记录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名称、生产经营场所、记录备案次数等信息将作为消费预警内容提供给消费者;
(一)连续三个月内被消费者协会记录备案,累计超过3次(含3次)的;或不足3次,但涉及金额累计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
(二)连续六个月内被消费者协会记录备案累计超过5次(含5次)的;或不足5次,但涉及金额累计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
(三)被消费者协会记录备案的行为情节恶劣,给消费者造成的财产损失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被消费者协会记录备案的行为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的。
第八条 商品和服务因质量问题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侵犯,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将被消费者协会记录备案。
第九条 单项商品和服务在消费者协会记录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名称、品牌、生产厂家或服务单位、记录备案次数等信息将作为消费投诉预警内容提供给消费者;
(一)同一品牌、型号的商品,同一企业的同一服务,连续三个月内在消费者协会记录备案累计超过3次(含3次)的;或不足3次,但涉及金额累计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
(二)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商品,同一企业的同一服务,连续六个月内在消费者协会记录备案累计超过5次(含5次)的;或不足5次,但涉及金额累计超过4万元(含4万元)的;
(三)单项商品和服务因质量问题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严重侵害,财产损失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单项商品和服务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的。
第十条 同一品牌、型号和批次的商品因质量问题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同一种类服务因质量问题被投诉,数量较多或价值较大的,作为消费投诉预警内容提供给消费者。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中的累计次数和累计金额,是指经营者或商品、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各级消费者协会记录备案次数或金额的总和。
第十二条 消费投诉预警的内容只限于由市及县、区消费者协会发布,用于提醒消费者,指导、引导消费行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消费投诉预警的内容作其他用途的使用和宣传。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宿州市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7年7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