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违规案
2007-3-7 作者:芜湖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3580
2006年11月,一消费者向我会投诉:其在本市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签定正式合同时。开发商虽然使用的是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订的规范合同。但却对其中某些条款做了修改。使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当消费者对此提出异议时,开发商却表示消费者只可以接受并签定合同,否则就将房屋改售于他人。消费者对此不服,向我会投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原则,与经营者签定符合国家规范性要求的标准合同。
11月6日,我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对原合同进行了认真查看后认为:开发商在经营过程中利用自己在交易中所处的强势地位,将规范合同中对己有约束力的条款弱化,以减轻或免除自身应履行和承担的义务,强化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这是一种显失公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我会反复宣传,使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消费者重新订立了合同。
在此我们建议广大消费者在签定商品房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2、要仔细看清经营者在合同中的表述;3、最好将合同请专业人士审阅;4、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