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侵权案
2007-3-7 作者:芜湖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3581
某消费者在我市某大浴场消费后,获该浴场赠送的可再次持券消费的赠券,2006年10月7日,消费者张某持赠券去大浴场消费时,被告知该赠券节假日无效。消费者对此表示不能接受,认为经营者未采用任何方式告知消费者,该赠券上也没有标明节假日不能使用,而经营者则认为赠券第四条写明“此券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所以可以拒绝消费者在节假日使用赠券。于是消费者10月8日向我会投诉,要求浴场允许其使用赠券。
我会在受理此投诉后,认为这是一起经营者滥用最终解释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第一、该赠券上表明的使用方式,是一种格式合同约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二、如果经营者对赠券设置了使用时间或条件,也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第三、经营者在向消费者赠券时,并未表明赠券使用的限制时间,这说明该赠券并非限制消费者节假日使用。所以经营者以“此券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为理由拒绝消费者使用赠券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通过我会的宣传和解释,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到消费者家登门赔礼道歉并赠送了礼券。
在日常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常用“最终解释权”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一种排斥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益的行为。对此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日前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我们建议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一旦遭遇商家以“最终解释权”为由侵害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