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设施伤人案
2007-3-7 作者:芜湖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3713
2006年7月31日,一消费者携带孙儿在某超市购物时,其孙儿被冷饮柜台的不锈钢护栏断裂缺口处的钢管剐伤腿部。该超市工作人员立即与消费者一道,将受伤的小孩送医院治疗。事后,消费者认为造成小孩受伤害的原因主要是该超市的经营设施存在着不安全因素,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超市认为,小孩是自己围着冷饮柜台奔跑,不小心被剐伤,自己不应完全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共识。
2006年8月7日,消费者向我会投诉,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赔礼道歉。我会受理投诉后。及时进行了调查:该超市经营用的柜台护栏确实有断裂。客观上就存在着安全隐患,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我会认为,该超市经营所用的柜台护栏钢管断裂,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该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表明其提供的经营场所损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的规定,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我们反复宣传和调解。该超市向消费者表示道歉,并支付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等项费用3500元。
针对上述案例,我会建议,各经营单位所提供的经营场所,要确实做到安全可靠,以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地方,应采取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出明确、醒目的警示。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安全的消费环境。同时,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在携带未成年人外出消费时,履行好监管义务,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