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终止协议案
2007-3-7 作者:芜湖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3876
2006年4月20日,一消费者向我会投诉,称其于2002年开始参加了某通信服务商推出的“拨号上网费10元封顶”活动,3年多来一直使用正常。可从2006年2月起消费者发现家中上网费激增,拨号上网费用超过10元,经查询后发现该服务商已单方终止了“拨号上网费10元封顶”的协议。现要求经营者退还多收的费用并赔礼道歉。
我会在受理投诉后经过调查认为,消费者参加某通信服务商推出的“拨号上网费10元封顶”活动,实际上已经和该经营者订立了一种服务协议,双方存在着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该经营者单方终止协议的行为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通过我们的反复宣传,该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消费者退还了多收费用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公共事业服务单位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强势地位,常常会擅自修改合同或设置一些不平等协议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在此我们建议各公共事业服务单位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经营者活动中,充分尊重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多些便民措施,尽可能的采用通俗易懂的经营方式,杜绝不平等条款,坚持诚实、守信,更好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