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摄像纠纷案
2007-3-7 作者:芜湖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4126
某消费者于2006年2月6日来我会投诉称:他于2005年12月28日举行婚礼,为了能将结婚仪式保存下来作为永久的珍藏,在婚礼前消费者找到了某婚纱摄影店要求对方提供婚礼摄像服务。双方为此共同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经营者负责婚礼的摄影并将影像内容刻制成VCD光盘,消费者支付费用200元整,签约时预付100元。可是当消费者按照约定时间来到经营者处取光盘时,发现光盘里的所有的画面上都有几条明显的条纹,仿佛就像是隔着铁栅栏拍摄的画面。这令消费者十分气愤,当即就找到店方交涉要求重新制作,店方称这种情况是由于摄像机出现了故障,画面已经无法修复。在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要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向我会提起投诉,要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款100元并给予精神赔偿。
这是一起特殊的服务消费纠纷。经营者因为自身的失误,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并且无法挽回,我会认为,消费者的赔偿要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其行为符合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所规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行为构成要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的规定。通过我们的反复宣传,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退还消费者100元预付款,并赔偿600元。消费者表示接受。
为此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同类型的服务时如果需要对一些有特殊历史意义和纪念价值的影像资料保存处理,一定要采取保护措施。拍摄内容有特殊价值的,应先与经营者书面约定保价事宜。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