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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两周年

2006-10-12   来源:宿州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冯从会 余峰   浏览:4304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两年来,我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消费者协会和市工商局的大力指导下,在各县区消费者协会的共同努力下,在宣传和贯彻《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学习《条例》增强维权能力 新《条例》颁布后,市消协迅速举办了各县、区消协秘书长新《条例》培训班。并在全市消协系统开展了对《条例》的学习和讨论活动,使他们在短时间内能够掌握《条例》的内容,并能运用《条例》来处理消费纠纷。 在对《条例》的学习和讨论中,消协的工作人员一致认为:新《条例》可操作性强,对消费者的权利的规定全面、具体和规范。贯穿于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全过程及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并且明确了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和大众传媒的责任;进一步细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对各类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并规定了商品“三包”的责任;强化了对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约束和监督;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职能、义务和依法行使职能的保障;进一步明确了解决消费者争议的途径和程序;强化了法律责任。在《条例》的具体规定上,我们认为,《条例》的规定是从消费者利益出发的,本法规是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和权益,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法规,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也是我们消费维权工作的有力武器。 二、宣传《条例》使《条例》家喻户晓 市消协充分利用社会舆论和大众传媒,宣传《条例》。一是充分利用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12.4法制宣传日之机,广泛宣传《条例》,还编印了10万份《条例》宣传专刊,开展送法下乡及维权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等大型活动。二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条例》和消费者协会工作成绩,揭露、批评有关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近两年来共发表文章35篇,在电视上播专题节目13 期。三是充分利用省消协网站全方位、零距离的向消费者宣传《条例》。四是根据全市消协系统维权动态及各县区消协好的工作做法编印成简报在内部进行交流。通过广泛的宣传,使社会对《条例》及消协的工作都有了不同程度的认识。生产者、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明显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由事后投诉转变为事前的咨询、预防。 三、贯彻《条例》让《条例》深入人心 市消协始终把消费维权工作作为贯彻《条例》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重要工作,紧抓不放。两年来全市消协系统共受理各类消费者投诉1526件,调解成功率达96.57%。 2006年2月15日,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王某的电话投诉,说她在某家电商场以3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美的”牌电磁炉,该商场免费赠送了一口专用铁锅和一只水壶。消费者在使用后发现水壶周围出现炸裂,随后到该商场要求更换,但是商场以水壶是赠品为由,拒绝更换。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在调解中依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该商场的负责人进行说服教育,让他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最终使此事得以圆满的解决。 2006年5月25日,消费者孙女士来到市消协投诉,称其在某美容美发店做“陶瓷烫”美发服务,付了220元。烫好后发现头发没有该店宣传画上的那种效果,当即向店主提出退款或者重做的要求,遭到拒绝。经市消协调解,按照《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为孙女士重新做了美发服务。 2006年3月15日,由于“王力”防盗门因安全系数低,被宿州电视台曝光后,引发了消费者的群体投诉,十几位消费者到市消协投诉。要求经销商免费更换升级后的防盗门锁芯。市消协主持了由消费者代表、厂方代表和经销商参加的协调会,经过反复磋商和激烈的争论,最终按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经销商给消费者更换超B级“王力”门锁芯,消费者付部分材料费80元(原价为:186元)。 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和贯彻,市、县、区消协工作人员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有了很大的提升;也因此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扩大了消协在社会中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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