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缺乏诚信,投保人理赔遭遇“缩水”
2006-7-4 来源:芜湖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李大军 浏览:4720
今年上半年,县消协共受理保险投诉4件,加上去年年底受理的1起,共5件,是往年的几倍,其中4件的被投诉方为芜湖县人寿保险公司,而这4件中除一件是投诉子女婚嫁金保险理赔遭遇“缩水”外,其余3件的投诉人均为在校中小学生,投诉的内容也一样,均反映学生平安保险理赔遭遇“缩水”。陈某为我县红杨镇某小学学生,于2005年下学期入学时,投保了由县人寿保险公司办理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同年11月日29 日,投保人因“扁桃体炎”入住芜湖县惠民医院进行治疗。当投保人持相关材料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被告知该医院的治疗费用不能按规定进行赔偿,只同意给予100元补偿。投保人无奈,遂向县消协投诉。由于该投诉直接关系众多投保人的利益,县消协对此进行了认真调查,经调查了解到: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从1994年开始已无县级以上和以下之分,而是按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成若干等级,惠民医院属一级甲等。目前,被诉方的定点医院有县医院、县中医院,市区各大医院,不包括芜湖县惠民医院。双方签订的“学生平安保险条款”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部分,有要求投保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的规定。另据调查,多年来,被诉方对投保人在芜湖县惠民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一直正常给予理赔, 2005年初,被诉人领导调整以后,才开始对该院治疗的投保人实行新的“待遇”,理由就是该医院不属于“保险条款”中要求的“县级以上医院或其认可的医院”,而是“县级以下医院”,只能实行照顾性赔偿100元。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县消协认为被诉方的行为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应该给予投保人全额赔偿,随即,县消协向被诉方递交了《关于建议给予投保人依法理赔的函》,详细陈述了应予赔偿的理由:第一、“保险条款”中有关“就诊医院必须是县级以上医院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规定,违反了《消法》有关规定,限制了投保人的自主选择权。患者作为消费者有权根据病情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自主选择治疗机构,只要当事人选择的医院是依法成立、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治疗机构,保险人无权剥夺投保人的自主选择权。第二,保险人指定医院的规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保险人作出的有关“定点医院”的规定,事实上是以保险人在人寿保险市场上的优势地位限定投保人接受指定医院的医疗服务,该行为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也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第三、保险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依法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由于治疗机构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索赔权能否实现,该条款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对如此重要的条款,保险人理应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向投保人说明,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但保险单背面所附的保险条款因字体太小无法辨认,更不要说醒目,难以起到合同条款的作用。《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第四、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告知投保人哪些是其“定点医院”而没有告知。由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示其“定点医院”,其事后出示的“定点医院”的规定不能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约束投保人。一方面保险人不知道芜湖惠民医院不是所谓的“定点医院”,一方面保险人多年来一直给予在该医院就诊的投保人给予正常理赔,加以医院名称冠以“县级行政区墄”,投保人有理由相信该医院属县级医院,而且也有理由相信该医院是保险人的“定点医院”。第五,“保险条款”有关“县级以上医院”的规定不符合国家有关治疗机构分类,保险人规定的“定点医院”排除民办医疗机构的做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县卫生局在给县消协关于惠民医院的情况答复中明确指出:“芜湖惠民医院是一所综合性的民营医院,设置规模属一级甲等,服务功能上属二级乙等,应与县医院、县中医院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保险人将芜湖惠民医院列入县以下医院没有任何依据。同时,在国家已早已放开医疗市场,民办医疗机构已进入百姓生活的情况下,保险人仍然将“定点医院”限定在公有医院的做法,也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平等原则不相适应。
《函》发出以后,县消协又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要求其尽快给予理赔,最终投保人满意地拿到了理赔款。然而,此后向县消协投诉的另外两名投保人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他们于是2004年底因病入住惠民医院,同一时期住院的投保人早已顺利地拿到了理赔款,他们在经过漫长的等待后,如今却被告知不能给予理赔,当县消协再次就此与保险人协商时,保险人坚决不同意理赔,对此消费者既感气愤,又感无奈,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县消协正准备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近一时期,仍有许多投保人向县消协反映上述情况要求县消协处理,由于县人寿保险公司已关上了协商的大门,县消协只能支持知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