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机售出,不退不换”不符合法律规定
2006-7-4 来源:芜湖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李大军 浏览:4285
今年6月下旬,芜湖县消协办公室收到了一名中学生的投诉,反映其前一天在学校附近的环宇音响商店以13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MP3耳机,回去后,发现耳机的插头与自己的MP3上插口不相配,无法使用。当她找到店家要求更换一个耳机,却遭到了拒绝,建议她可以转卖给同学。理由是耳机售出,不退不换是行业内的惯例。
当县消协工作人员携同该学生找到店家时,店主仍然以所谓行规为由,不同意退货。县消协人员对其进行了耐心地劝导和教育,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应对售出的商品承担维修、更换或退货的义务,所谓的“耳机售出,不退不换”违反了国家法律,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是无效的,更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同时该争议并不是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争议,而是消费者因选择商品错误引起的,属法律规定中的因“重大误解”缔结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何况换一款耳机,于店家不仅无害,而且可以树立良好的口碑,于消费者也有利,两者有利的事何乐而不为呢?经过说服,店家终于答应给该学生更换一款耳机。
对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至于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71条是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结合该案,该学生错将不能与其MP3配套使用的的耳机当成能能够使用的耳机购买,违背其了真实的意思,并给自己造成了一定损失。故该学生可以要求撤销该买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