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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的手机内50余条通话记录,消费者愤而投诉要求退货

2006-6-2   作者:李大军   浏览:4569
今年4月17日,消费者王女士以910元的价格在芜湖县广联手机城买了一款CECTv100手机,同时办理了一张联通手机卡。可当她使用手机时却惊奇地发现手机内已有50余条通话记录,而自己仅打过一个电话,接听了个别电话。王女士遂以认该手机是别人用过的旧手机为由要求经销商退货,但经销商却只同意换,不同意退。王女士于4月20日愤而向芜湖县消协投诉,要求经销商退货。 县消协受理后,对王女士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实,发现该手机通话记录中计有55条,除个别通话记录显示的通话时间是在4月17日以后外(与王女士所称自己仅打过一个电话,接听了个别听话外相符),其余50余个电话通话时间都在此之前,这些记录的电话号码中还有许多是外地长途,显示的通话日期也不集中。在经销商在场的情况下,消协工作人员随便打开两条通话记录,显示的通话日期分别为2005年3月27日和2005年12月23日。在事实面前,经销商的表现却出乎意料,竟声称仅凭通话记录并不能证明该手机出售前被人用过,不能排除是消费者自己或被他人使用,至于通话日期在出售之前,可能是消费者使用后通过修改内部设置调整了通话记录时间。为了驳斥经销商的理由是无稽,县消协又从县联通公司了解到,王女士4月17日办理的手机卡仅产生资费0.30元,此点也证实了王女士仅打个一个电话的说法。至此,事情应该说很清楚了,可是,经销商仍然不肯承认该手机出售前被人使用过,反而提出该通话记录有可能王女士其他手机卡使用产生的,现在对该款手机不满意,故而更改内部设置达到退机的目的。 县消协认为,判断一个主张是否成立,不仅需要证据,而且还要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本投诉中,根据手机内的通话记录及其内容,即可证明该手机在出售之前曾经使用过。经销商认为通话记录是消费者自己所为不仅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该主张也不符合生活消费常理,因为消费者完全没有必要通过经销商所说的手段(一般消费者也不知道能采取这样的手段)仅仅是为了要求退掉一款能够正常使用的手机。故此,经销商的将使用过的手机当成新手机出售,其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依照《消费照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退货,还还可以要求经销商手机价一倍的赔偿。由于本投诉中,王女士只要求退货,没有坚持经销商赔偿,最后,王女士终于如愿到了910元的手机款。 在此之前的没几天,黄先生同样在这家手机城购买了一款CECTv100手机,手机的主板、电池、充电器与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多处不符,厂家也不是一个,最后也是在县消协的帮助下才退了货。如此看来,消费者在该手机城购买手机还真的要睁大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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