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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支持一起群体消费者诉讼工作的回顾和思考

2006-6-2   来源:芜湖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李大军   浏览:4461
引言: 安徽芜湖县县城湾沚镇是一座典型的江南小城,2002年以来,随着消费者生活的改善,对住房的需求不断扩大,镇上的各种生活小区逐渐增多,其中位于该镇繁华地段回音必小区因其毗邻县第一中学格外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开发的第一期工程建成后很快预售一空,第二期工程尚未动工,众多消费者就纷纷赶到小区售楼处要求交钱预定,在这些预定者中就有这样7名消费者,他们于2002年3月—10月间,分别交了2万元定金,定购了商品房一套,没想到,两年后的2004年6月,随着房价的上涨,开发商不同意按定房时房价签订合同,从此,他们与开发商开始了一年多的诉讼。经过芜湖市县两级法院的数度审理,中间又经过检察抗诉,可谓一波三折,终于于近日以消费者的最终胜诉,所有判决书已得到了执行。开发商的彻底失败而告终,消费者共计挽回损失近70万元,开发商为此付出了昂贵的代价,仅诉讼费一项就付出近10万元的代价。该系列案因经媒体大量报道,并作为消协支持消费者诉讼的典型案例在安徽省消协成立20周年之际在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播出,在当地产生强烈反响,几名事件的主人公也作为一个群体还为此获得了“安徽省维权自身权益先进消费者”荣誉称号。 笔者作为县消协支持该群体消费者诉讼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见证了维权的全部过程,对此加以回顾和总结,对我们做法以后的支持消费者诉讼工作,不无裨益。 事件回放: 2002年3—10月间,谢根全等多名消费者在由开发商芜湖县宝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回音必小区预定了二期商品房,当时交纳了定金2万元,在由项目售楼处出具的定金收据上记载了购买人姓名、交款时间、金额和所购房号,除部分收据上注明价款外,大多数人的收据上没有注明价款,收据上也没有印章,只有收款人的签名。此后近两年时间里,除杨某一人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外(合同约定价格为778元/平方米),没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到2004年初,眼见房子已建成,各消费者要求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要求只能按现今的房价来签订合同,对有合同的杨某也要适当提价后再交房。然而,此时的房价已非两年前可比,在2002年后短短两年时间里,县城的房价一路飚升,到2004年初,房价已经由当成预交订金时的约800元/平米,涨到1500元/平米,而且仍在以100元/平方米的速度在涨(后于2004年10月间涨到近1900元/平方米)。在反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无奈之下,群情激奋的消费者共同找到芜湖县消费者协会,县消协受理后,认真进行了调查,并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开发商不同意,调解努力没有成功,此后,在消费者同意把价格提到1000元/平方米时,开发商仍然不同意(此后的庭审阶段,消费者同意让价到1200元/平米,但开发商仍然不接受,有意思的是,当一审败诉后,在二审阶段,开发商主动要求县消协从中做消费者的工作,希望调解结案,被县消协拒绝)。在此情况下,我们及时终结调解,决定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接下来,先后有7名消费者陆续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最终一二审法院采纳了县消协的观点,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消费者利益得到了保护。此后在法院全部判决均已生效,并已经执行的情况下,开发商仍然不服,以生效判决存在错误为由分别向省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其中有两起案件一审判决生效后,开发商没有上诉,直接向芜湖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接受了开发商的抗诉要求,将案件拖入了再审程序,但最终被法院驳回。另外开发商对其他二审的生效判决也试图向省检察院申请再审,但最终没有成功。 支持诉讼的几点做法: 在该起消费维权活动中,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明星成效: 一是准确把握案件性质,主动帮助搜集证据。 我们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以后,结合投诉发生的背景,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该起投诉调解结案的可能性不大,诉讼怕是不可避免,理由为:一是尽管目前国家商品房买卖方面的法律法规已比较健全,最高法院还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但本案中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的预售合同关系能否成立,仍然不明确。二是该投诉涉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巨大,每套房子涨价部分超过10万元,对双方利益攸关,对消费者尤其如此;三是引发纠纷的表面上尽管是房价上涨,但根本原因还是开发商不讲诚信,对这样的开发商,面临如此巨大的利益,调解恐怕难以成功。诉讼讲的是证据,因此,在接下来工作中,我们在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了取证方面,搜集对消费者有利的证据,先后到县房管局、县质量监督站、县国土局、县工商局等单位调取相关材料,对知情人进行调查,共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近200页。正是这些证据,为日后最终胜利奠定了基础。此后,在诉讼阶段,我们仍然发挥消协的优势,应消费者的要求做了进一步的取证工作。 二、帮助制定诉讼方案,指导和支持消费者诉讼 在决定支持消费者诉讼以后,我们与消费者一道认真分析了诉讼可能出现的几种结果,此前媒体报道的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由开发商按定金双倍赔偿给消费者(在上述案件诉讼阶段,开发商就同意按定金的双倍赔偿);二是由开发商退还定金和利息;三是驳回消费者诉讼请求。消费者真正要到房子的不多,原因在于通说认为房价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该条款将导致合同不成立,所以消费者诉讼存在较大的诉讼风险。为减少败诉风险,我们建议各消费者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采取先易后难,分期起诉的策略,首先由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杨某起诉,接着有定金收据上注明了房价或价格条款的各户起诉,定金收据上没有注明房价的诉讼放在后面,这样的好处是可以将有关证据通过法院的判决固定下来,为以后的诉讼减少难度。实践证明,该诉讼策略起了很好的效果。 三、向法庭提交消费者投诉调查报告,阐明消协支持诉讼意见 在上述案件诉讼期间,我们及时将该案的调查处理报告送交给法院,报告中,我们把调查所掌握的情况以及引发该纠纷的原因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从法律的角度阐明了县消协对此案的意见和理由。我们认为:该起诉讼中,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开发商应该按交付定金时的市场房价向消费者交付房屋(或签订合同),开发商的涨价要求不仅与理不合,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商将正在建设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购房户向开发商提出购房要求,选定了所要购买的房号,开发商同意按购房户选定的房号并收取了购房户交付的定金的行为,表明双方已就购房一事形成合意,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严格遵循《合同法》有关鼓励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有价格的应依约履行,没有约定价格,根据《合同法》第159条、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价格条款的欠缺并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没有约定价格,属于合同漏洞,应遵循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填充:首先应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商品房预售实践中,除非当事双方有特别约定,预售商品房的交易习惯均为预售行为发生时的市场房价来确定,这一点从开发商与其他人合同约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其次,如果没有这样的交易习惯,应根据合同成立时的市场价执行。《意见》旗帜鲜明地将我们支持消费者诉讼的态度明确地告诉了法院,在诉讼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四、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直接参与诉讼活动 为支持消费者诉讼,在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下,在此之前,我们就成立了“维权消费者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制定是 《芜湖县消费者法律援助办法》。在该系列案中,为进一步消费者负担和诉讼风险,我们对其中的两起案件进行法律援助,具体工作有律师资格的笔者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负责,两起诉讼的起诉状、代理词均由笔者撰写,法律援助为当事人节约诉讼费用1万余元。 五、借助媒体和社会力量,声援消费者的维权活动 为支持消费者维权,我们在直接介入消费者诉讼工作的同时,还不断通过简报、召开会议、向省市媒体呼吁等形式,对消费者的维护行为进行声援。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我们及时利用简报对此案进行了披露,对开发商的行为进行谴责,在诉讼阶段,我们又将消费者维权的事迹分别以《坚决将维权进行到底!》《开发商见利忘义,消费者奋起维权》《7名购房户扳倒开发商》为题通过《江淮时报》、《江淮法治》、《芜湖日报》、《大江晚报》等媒体向社会广为传播,极大地鼓舞了消费者的维权信心。另外,在案件诉讼之前,我们还专门为此召开了一起县政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公会议,邀请法院等有关部门参加,在会上,我们阐明对此案的观点和意见,受到与会人员的赞同,大家一致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此案在产生了重要影响,有力地配合了消费者的诉讼活动,推动了问题的顺利解决。 案后思考: 对消费者而言,通过该案值得吸取的教训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两点: 一是要有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该系列案之所以发生,尽管是开发商不讲诚信造成的,但消费者也有很大原因,在交纳定金时,只有一份没有加盖公章没有注明价款的定金收据,既没有及时与保存当时的售房公告,在此后的近两年时间内,也没有签订合同,不仅给开发商以可乘之机,也为日后取证增加了难度,使自己维权工作非常被动。如果没有消协及时取证,该案的结局是难以想象的。 二是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不能一味委曲求全。事实上在购买该小区的消费者中,与本案中消费者同样遭遇还有许多,象我们投诉也不仅这7人,但最终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就他们7个人,许多人因为有各种担心,只好接受了开发商的涨价要求,违心地和开发商和解了,就是在这7人的诉讼过程中,他们也曾一度动摇过,事实证明,只要锲而不舍,不向开发商妥协的决心,就会赢得最后的胜利。 对消协组织而言,该案给我们的思考和启示很多: 一是消协只有坚定地站在消费者维权的第一线,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在该系列案诉讼过程中,我们始终与消费者并肩作战,急消费者所急,想消费者所想,仅书面材料,笔者就为此写了万余字胜诉以后。为表达对县消协的感激之情,7名消费者曾联名以《消费者的保护神—记芜湖县消协》为题向安徽省消协、芜湖市消协和当地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寄去了表扬信,以感谢我们在他们的诉讼过程中付出的辛劳和汗水。县消协也为此被各级部门授予了各种荣誉称呼。 二是消协由于在支持消费者诉讼中地位的模糊,一些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消协调查结论和调查笔录的证据效力受到质疑,需要法律予以明确。在上述诉讼案中,消费者将我们在处理该投诉过程中根据调查得出的调查结论提交给了法庭。由于该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究竟是否属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还是普通书证,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在审判过程中遭到对方代理人的质疑,最后法院也不置可否,而是依据其他证据对案件进行了判决。希望将来修改《消法》时,应赋予消协组织对所投诉的事项在调查取证权的同时,可对调查事项得出结论赋予证据推定效力,允许经营者举证加以推翻,如经营者无足够的证据推翻该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即可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消协组织的权威性,也有利于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又如,我们在处理该投诉时,曾对开发商进行了调查,当我们要求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时,遭到了该开发商的拒绝,我们只能注明其拒签,可该证据提交法庭时,同样遭到了开发商代理人的质疑,以没有当事人签字,没有证据效力,后来,我们专门就此写了说明,才得到了法庭的采信。这为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消协调查时,被调查人不在笔录上签字怎么办,根据《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和有关案件当事人,不在相关笔录上签字的,只须说明就具有证据效力,根据《消法》规定消协具有调查权,但消协调查笔录能否照此办理,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法律效力,势必需要消协工作人员出庭作证。 其次支持诉讼的方式需要改进。目前各地消协支持消费者诉讼大多是帮助消费者聘请律师代理,少有直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现。由于笔者具有律师资格,还曾担任过兼职律师,代理过多起案件,可以在支持消费者诉讼活动中“一显身手”,当初成立“维权工作站”时,也时基于这方面的考虑。但具有操作中也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即该案的证据是由我调查的,担任诉讼代理人时,将与证人的角色不符,使笔者处境尴尬。 再次消协组织亟需补充大量法律专门人才。随着消费领域的扩大,消费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大量的投诉案件需要我们从法律的层面上进行分析。然而放眼各地消协岗位上的同行,大多是工商战线上过来老同志,少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再上消协组织在工商系统中所处的地位,也很少有法律人才愿意进来,本案中如果笔者不具备诉讼方面的知识,就是想在支持消费者诉讼工作中有所作为,怕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新的形势需要消协具有法律人才。 不和谐的现象: 在该系列诉讼案中,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和同情,但也出现了不该发生的事情,与支持和同情消费者维权行为的环境极不和谐,差点让我们努力付之东流,伤害了消费者的维权信心,也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 一是县房管局不该帮助开发商做假证。县房管局作为国家机关,本也担负维权消费者特别是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但在本案中,竟然为虎作伥,在明知讼争商品房早于2002年就已经办理预售许可证(该证据事先我们已经取得),竟然为开发商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渉诉的商品房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于有没有预售许可证直接双方到双方的合同有效无效,一旦被法院采信,消费者就面临败诉的结果。同一个单位出具两份相反的证据(原因是开发商与县房管局的法律顾问为同为一人),我们不知县房管局意欲何为。 二是芜湖市县两级检察院不该支持开发商的再审申请,向法院提起抗诉。消费者系列官司胜诉以后,就在消费者欢欣鼓舞,我们也为消费者高兴之际,检察院的一份受理抗诉案件通知书让消费者心凉了半截,原来开发商对生效判决不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当我们听到这个消息时,感到非常不解,这本是个大快人心的判决,为何检察院会抗诉呢?为此我们又专门找到县检察院,希望不要提起抗诉,可县检察院却称已经决定了,除了判决书存在的问题外,检察院民行案件抗诉有指标,尽管最后抗诉被法院驳回,但该做法仍然让消费者感到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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