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用户须知” 实为“霸王条款”
2006-4-29 浏览:4456
近来,我市一些手机卖场向购机人发送“服务跟踪单”,在“用户须知”栏中,出现有悖国家三包规定的条款。如:“于购机之日起7日内,如遇手机质量问题,请您至厂家授权的维修中心检测,经确认为质量问题,且无人为损坏的,凭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选择修理、更换或退款(顾客须持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手机附属的全套物品)。”;“于购机之日起15日内,如遇手机质量问题,请您至厂家授权的维修中心检测,经确认为质量问题,且无人为损坏的,凭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选择修理或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机头(顾客须持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及保修卡)……”;“主机购买之日起16日进入保修期,1年内若手机出现非人为损坏的故障,厂家授权的维修中心将提供免费的保修服务,如在保修期内维修三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顾客凭所有原始维修记录单更换机头。”;“配件的保修按产品说明书及服务指南规定执行,非厂方原装配件不在三包范围内。”;“符合换货条件,顾客要求退货的,按手机三包规定按发票金额5‰天收取折旧费……。”
“用户须知”称以上条款按国家手机三包2001年11月15日规定而制定,而实际上与国家《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违背:1、断章取义,仅取有利于经营者而限制消费者的条款;2、任意篡改,例如:国家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主机,而“用户须知”改为维修三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顾客凭所有原始维修记录单更换机头;3、推卸责任,把质量问题的检测推给消费者;4、设置障碍,以模糊概念妨碍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
市消费者协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的职权,向有关手机卖场提出质疑,指出商家以“用户须知”之名,要求消费者接受霸王条款,有失公平交易,要求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