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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稻种 赔钱又获刑

2006-4-21   来源:明光市消协   作者:徐学义 赵德文   浏览:3899
明光市管店、涧溪两镇数十户农民周某销售假稻种造成水稻减产,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案,工商、公安部门经过六个月的努力,日前终于画上了句号,农民获得4.5万元的经济赔偿,周某被法院以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去年八月十日上午,明光市管店消协分会接到明光市本镇林东村张步军等29户农民投诉称:当年3月3日,在参加本村村干部选举会议上,本村书记梁洪奎说:“明光市种子公司周玉和来我村推销稻种,每亩包产量1200斤,你们放心购买,出问题由我负责。”他们相信书记说的话, 29户村民以每公斤22-24元的价格(现金购22元,赊帐24元)从周某处共购买稻种260公斤,种植约200余亩,现发现所种水稻有三分之一出穗稻谷已成熟,三分之一正在孕穗,三分之一还在园杆期,请求帮助鉴定,查明原因,要求经销商给予经济赔偿。 管店工商所、消协分会接到投诉后,当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一是在田头进行现场勘察,农民反映的情况属实;二是对当事人周某、梁某进行调查,主要查明稻种品牌、来源、数量、进价、销价,农民种植面积及周某经营的主体资格。当天查明:周某系明光市鲁山办事处牛岗队农民,以务农为主,附带购进一些种子在本市各乡镇销售,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2004年从湖北省天门市高新农业有限公司邮购稻种种植一亩水稻,收获水稻1100余斤。2005年3月初周某将其中部分水稻冒称“明优84、85稻种”运到管店镇林东村梁某家委托介绍销售,并承诺给些辛苦费。假稻种由周某本人销售,梁某帮助抄写购买稻种人员名单和数量。该村47户农民共购进260公斤,种植250余亩。8月11日上午明光市工商局邀请本市12315涉农专家鉴定委员会的部分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对部分村民种植该批水稻进行现场鉴定,经田间观察,该批稻种水稻植株高矮不齐,抽穗前后不一,穗子有大有小,叶色也深浅不一,符合二代杂交种子的分离规律,结论:该批稻种不是一代而是二代即商品粮,估计每亩减产30-40%。 通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周某除了在管店镇林东村销售该批稻种外,还在本镇贾基村、涧溪镇鲁峰村也有销售,共销售假稻种600余斤,涉及农民74户,种植面积300余亩,损失约6万余元。 为保障农民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以防周某外逃,明光市工商局果断采取措施,于当日下午及时把此案移交公安部门,并于8月12日凌晨3时由公安部门对周某实施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去年11月10日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周某先后赔偿农民经济损失45165元。日前,明光市法院鉴于周某积极对受害农民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认罪态度较好,给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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