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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06-3-26   作者:芜湖市消协徐涌   浏览:3844
2005年10月31日,马塘镇一位消费者向市消协长街分会投诉反映其9月21日在某自行车经营部以1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鹿骋牌自行车,第二天就发现该车有很多问题,多处油漆掉了,好几处松动,车整体不在一条线上,怀疑该车是不合格产品,而该经营部负责人保证地说是正宗产品,有产品合格证。消费者对该车还是不放心,于是将车送到省产品质量检验所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要求经营者退货并承担交通费和检测费。 市消协长街分会受现投诉后,立即到该自行车经营部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经营者指出了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消协人员批评教育下,该经营者退还了消费者购车款,并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 这是一起典型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为了帮助广大消费者提高防范能力,我们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一是,不要听信经营者的宣传,要认真查看该商品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二是,要认真查看商品自身的标识与证明文件是否一致;三是,尽可能地在大型商场、较大的专营店选购商品;四是,对所购商品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地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以便尽快查清原因,及时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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