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服务丢客案
2006-3-26 作者:芜湖市消协徐涌 浏览:3860
2005年8月15日,消费者王某向我会投诉,反映其8月14日在南京中华门乘坐我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车返回芜湖,途经马鞍山市时,因车辆故障未安排旅客改乘或退票,将乘客丢在马鞍山,要求对汽车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
我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后,立即与该汽车运输公司取得联系,要求该公司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该公司领导比较重视该投诉,当天就作出了处理决定:一是要求驾驶员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二是退还消费者车费;三是对驾驶员作出停驾一周处理;四是对驾驶员通报批评和警告。
这起丢客投诉案,反映出一些运输经营者服务意识不强,态度不够端正所致,我们希望从事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认真落实《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段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送旅客。经营者迟延运送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按照旅客的要求尽快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旅客的食宿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