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三包”义务案
2006-3-26 作者:芜湖市消协徐涌 浏览:3576
2005年9月26日,消费者俞某向我会投诉,反映其05年2月购买一款托普838手机,使用不久即出现无法开机和开机后无显示字幕故障,先后修理了三次,每次修理均需一个月左右时间,现仍无法使用,要求换机。
受理消费者投诉后,我会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该品牌售后服务人员向我会表述:一是,该手机出现的故障可能属消费者使用不当所致;二是,没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已修过三次,因此不承担退货责任。我会根据经营者的表述,再次进行了核实,消费者手中的保修卡确无任何修理记录,但消费者又提供一个证据,即在其中一次要求免费维修中双方曾发生争吵,并拔打110报了警,最后经镜湖派出所调解给予修理。同样,这次修理保修卡中也无记录。最后我会认为该手机的确经过维修,经营者未填写维修记录,违反了国家“三包”规定,是一种不履行“三包”义务行为。为此,我会进行了调解:一是,该手机已进行过修理,应补填以往的维修记录;二是,如对手机故障原因有争议,可申请鉴定;三是,经营者应履行“三包”责任。最后双方达成共识,再为消费者免费维修一次,在“三包”期间内,该手机如再出现故障则按“三包”规定给予换机。
在这起投诉案例中,经营者的一些做法是一种规避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三包”义务的行为。国家《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手机“三包”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第四点规定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这些规定,手机的经营者是知道和应该知道的,不填写维修记录就是不履行义务。为此我们建议广大消费者在手机出现故障送修时,要保留送修单复印件,要求经营者在保修卡上填写维修记录,并要求经营者签名或盖章,以便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