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违约案
2006-3-26 作者:芜湖市消协徐涌 浏览:4598
2005年6月17日,南陵县消费者万某向县消协投诉反映其于2001年12月12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预购该公司开发的怡馨园小区商品房一套,预付款19万元,合同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02年4月28日,如不能如期交付,将按购房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但该公司实际交房时间为2002年12月10日,延期交付255天,要求该公司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
县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及时与该开发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寻找种种借口,采用拖延方式就是不愿支付违约金,县消协则反复向经营者宣传法律、法规,指出其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既然双方依法签订购房合同,就应履行合同约定,经县消协先后三次调解,开发商同意支付违约金2.2万元,并同意承担为消费者办理房产权登记费用,消费者表示满意。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希望广大消费者都应象这位消费者那样,在购房时应仔细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对合同中每项条款均要与经营者约定清楚,一旦经营者违约就可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