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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实际性能与用户指南不符案

2006-3-26   作者:芜湖市消协徐涌   浏览:3842
2005年10月16日,消费者周某向我会投诉,反映其2005年10月8日在我市某商场选购手机,看到一款xenium9@98手机,该手机《用户手册》中表明:“在待机模式下按▼以进入电话薄。要查找姓名,直接按相应的字母数字键搜索电话簿中的姓名,手机会选中列表内第一个以这个字母开始的名字”。“您还可以使用显示在手机电话簿中的<找名字>选项。”消费者周某因业务需要,需在手机中储存较多的电话,并要求能查找对方姓名、号码快捷方便的手机,于是便购买了此款手机。但回家在使用中发现所购买的xenium9@98手机没有《用户手册》中所表明的功能。于是找商家要求退货。商家以手机无产品质量问题,而且《用户手册》也同时表明了“飞利浦将不断力争改善产品性能,本用户指南所描述的信息与规格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飞利浦力求确保该用户指南的信息均为准确,但不承担用户指南与产品之间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差异的责任。”为由,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要求。 我会认为,飞利浦手机生产商在《用户手册》中所表明的“信息与规格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不承担用户指南与产品之间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差异的责任”条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属于不平等条款。 1、飞利浦手机生产商不断力争改善产品性能的主张是正确的,但不能因为产品的改进,而忽略了自身应承担法定的告知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产品的真实情况。 2、飞利浦xenium9@98手机《用户手册》中表明了该手机有某项功能,但又不承担用户指南与产品之间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差异的责任。也就是说《用户手册》中所表明的某项功能,可能与手机实际情况不一致,并以此说明来免除自身责任。这种做法,是以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来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内容是无效的。 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我会及时与该经营者取得联系,指出其以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来减免自身应承担的法定义务的做法是错误的,经我会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了手机。同时我们也建议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对自己所需要的功能应当场演示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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