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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材料欺诈案

2006-3-26   作者:芜湖市消协徐涌   浏览:5652
2004年3月28日,消费者干某与某室内外装饰部签订家中阳台装饰协议,其中协议中明确约定,塑钢门窗选用的型材为海螺型材。阳台装饰安装好后不久,消费者发现塑钢门窗逐渐变形,而且越来越严重,最终导致窗子漏缝、门不能关。2005年2月,消费者偶然发现阳台塑钢门窗用的型材是“CONOH”商标,并不是与经营者事先约定的海螺型材“CONCH”商标,才发现经营者使用其它产品,冒充海螺型材,于是3月18日向我会投诉。 我会受理投诉后,立即派员进行调查处理,指出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赔偿消费者损失,经我会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2000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欺诈侵权案,消费者事先已用签订协议的方式表明其选用的装饰材料,而经营者为谋取利益,以其它型材代替名优型材产品,严重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将自己的真实意识向经营者表示清楚,并用文字的形式加以确定,一旦受到欺骗,则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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