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违约案
2006-3-26 作者:芜湖市消协徐涌 浏览:3920
2000年8月13日,消费者汪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熊猫牌29吋彩电,该彩电自2004年初开始出现色彩失常现象,到了四月份该彩电无法正常收看,于是请维修人员上门检修,经维修人员检查,认定为彩电显像管坏了,但拒绝免费维修,理由为:一是,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三包”规定)中规定彩电显像管保修期为三年,该彩电已使用四年;二是,该品牌彩电生产厂家已停止生产,无法提供显像管配件;三是,售后服务应由厂家安排和负责。消费者认为,当年经营者在销售彩电时,对售后服务作出了承诺,并在保修卡上注明该彩电保修期为五年,因此,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显像管。
2005年元月20日,消费者向我会投诉,要求我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我会受理这起投诉后,立即与彩电销售经营者取得联系,向他宣传国家“三包”规定:一是,国家对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实行的是“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尽管生产厂家已停产,但销售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二是,国家“三包”规定中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高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三是,国家“三包”规定不免除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同时,也向经营者提出,当年向消费者做出的彩电保修五年的承诺,按照我国司法解释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既然已约定就不得违约。经我会宣传,元月21日,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免费维修。
这起案例中消费者胜诉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消费者保留了当初在购买彩电时经营者所做出的承诺,否则,经营者完全可以以国家规定为依据,由消费者自己承担因产品质量所造成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往往听信经营者口头宣传和承诺,并未要求经营者将宣传、承诺的内容在购物凭证、保修卡、说明书上注明并加盖印章,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很难依法维权。为此,我们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要求经营者以文字形式表明宣传和承诺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