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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寄存物品失窃是否可以不负责任

2006-2-22   作者:淮北消协   浏览:4843
逛超市时寄存物品是一件令人头痛的问题。最近市消协接到投诉,反映超市要求消费者寄存物品其实也不保险,有的超市甚至有“失窃不负责任”之说。市消协提醒广大市民,存包时要注意超市的告示,以防丢了东西没得赔。 在有的超市,我们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消费者不知是否应该存包。 一位消费者说,现在逛街会顺带逛一下超市,但手里的商品会引起超市的误会,觉得很不方便,而且听说超市的储存柜的锁经常被撬现象,所以一般情况下她不会选择寄存。 我们走访了一些超市的负责人,他们大都表示失窃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即使储存柜上有锁,但是有些犯罪分子还是能通过各种手段把锁打开,根本就不能百分之百地的保证安全;所以我们只能贴上失窃概不负责的告示来提醒消费者注意自己物品的安全。他们大都认为,提供储存柜只是一种便民服务,而不是超市的义务。 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超市张贴有“贵重物品自行保存”的告示,并且储物柜不设立保管员,不收取保管费,实际上消费者只是借地方保管,那么超市对储物柜就没有保管的义务,如果超市收取了保管费,履行保管责任而丢了东西的,那么超市就要负责任,给予赔偿。有些超市没有告示,或者发生失窃时,有服务员、保安在旁边却不于制止的,超市应该负有责任。因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超市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购物安全,若失窃时不作为,属于没有履行义务。消协提醒大家,超市也应加强对保安的培训,加强巡逻,并在醒目的位置张贴告示;而发生失窃时,消费者也应及时向超市工作人员反映,以获得超市的支持,否则过了时效就很难判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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