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六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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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商品房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出路

2005-12-27   来源:六安市消协副会长兼秘书长 杨瑞林   浏览:4578
当前,随着六安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对老城区改造力度的加大,以及对商品房需求量的日益增加,各个新型小区的住宅楼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城区面貌大为改善,小区的各种功能也在逐步增强。城区普通百姓在感受城市改造带来舒适与美感的同时,也有不和谐的音符夹杂其中,那就是各种对房地产的投诉越来越多,而且一直居高不下。据六安市消协统计,2003年,全市消协受理43件此类投诉,2004年达到创记录的86件,2005年仍保持在66件的数量,始终是消协受理投诉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投诉内容涉及质量、价格、计量、广告、虚假表示、营销合同等多种性质。六安市消协曾于2004年3·15期间开展一次商品房情况调查,共印制调查表3000份。从回收的2562份问卷来看,消费者不满意的方面,商品房质量占66.27%,购房合同占20.03%,面积纠纷占18.72%,房产证办理时间、价格、配套设施、售后服务各占10.7%、10.2%、5.3%、5.1%;消费者对物业管理公司满意程度方面,满意的只占33.6%,一般的占51.3%,不满意占15.1%;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对消费者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方面,及时快速的占39%,一般的占48.6%,故意拖延占12.4%。结合受理投诉和进行的调查,六安市商品房市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房屋质量问题。住宅是大多数消费者心血结晶和主要财产,住宅的质量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我市的部分商品房质量不容乐观,商品房质量问题一直高居投诉及消费者不满意方面的首位。如市内某小区一幢新建的商品房,从一楼到七楼,每户的填充墙中间全部存在不同程度的裂缝而投诉到六安市消协,后经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为主体工程合格,填充墙拉结筋不够,开发商最终作维修处理。 二是面积方面的问题。商品房缩水或涨水也是房地产投诉一个方面。由于开发商与消费者始终处于不平等地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签订合同或回迁安置协议书时,往往单方面为了自身利益而要求购房者履行对其有利的约定,造成投诉增多。2003年5月19日,某小区18家的房户联名投诉开发商,称他们购买的商品房实际面积大于合同面积10%左右,六安市消协经多次调解,最终超面积3%以上部分由开发商免费送给消费者。 三是延期交房的问题。在六安市内的各个小区,除现房销售外,预售房和回迁房基本上都有延期交房现象的存在,同时有些开发商一味地强调客观因素,以停电、下雨、酷暑、暴雪等为借口,拒绝承担违法责任,造成消费者不满意而进行投诉。如一房产公司与消费者约定2005年2月20日交付商品房,但并未兑现,3-5月份,曾以停电和正在综合验收为由,三次推延交房时间,还将责任推给供电和主管部门,后经消协调解,该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累计向消费者支付近60万元的违约金。 四是房产证办理期限方面的问题。很多的开发商由于各种手续没有理顺或者没有达到验收条件,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使消费者没有权属证明,造成不安全感,同时也给部分购房户的抵押、贷款、出租等造成损失,如六安市某小区居民已经入住两年多,房产证还没有拿到手,造成很多住户上访、投诉、起诉等社会不安定因素。 五是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现在很多新建的小区都有专门的物管公司,但这些物管公司与开发商权责不分,消费者很难分清彼此的责任,使消费者投诉增多,如失窃问题,房屋售后维修问题,绿化及配套设施问题,卫生保洁问题等。 六是合同订立方面的问题。六安市消协曾不止一次地处理过开发商已经经过公证的合同条款方面的投诉,合同上明明注明是多少号房屋,但交房时房号变了,原因是开发商多盖了一层楼或规划变通了,但没有及时通知消费者,致使合同不能兑现。还有就是《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有很多选项,开发商运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往往先填好有利于自己的条款,使消费者无法选择,剥夺购房户的权利。 诸如此类的还有虚假广告问题,楼距的问题,消防通道的问题,设计缺陷问题等等。 针对以上问题,本人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改变房地产业的形象,促进该产业的健康发展,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进行管理: 一是国家上层建筑应该注重对购房户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制定法规和规章的部门。如:现行的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从整体上讲是制式合同,但其中有许多是可选式条款,开发商与购房户订立合同时,往往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事先填好合同消费者只好签字的份,无法更改,特别是其中的面积涨缩水问题,延期交房问题,房产证办理时限问题等,利用消费者的无知来随意填上条款和时限,消费者无权选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已于2003年6月1日实施,但它中间的规定也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执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面积3%的问题,基本上开发商不予以理睬或回避。由于上层建筑的不作为或制定规章的不规范,造成了开发商的有机可乘。 二是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应该到位,使开发商不敢为所欲为。现在所有开发商开发房屋都是建设主管部门先规划、中监理、后验收,而就现状而言,现在楼距不到1:1的小区就有很多存在,监理建筑质量不合格也有很多,验收时达不到前期宣传的也算合格。行政部门的纵容,造成开发商唯利是图,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是开发商要加强自律,消费者要学会依法维权。开发商属于商人范畴,商人赚钱无可厚非,但不可赚不义之财、不法之财,所以我们要通过行政的、司法的、社会的教育手段和方法,让他们懂得社会的良知,本着以人为本共创和谐社会的原则,为社会造福。同时消费者一定要知法懂法、依法维权,坚决同侵犯自己权力的行为作斗争,还交易以公平、还社会以公正。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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