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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消协把农民利益挂心间

2005-6-7   浏览:4300
近年来,霍邱县消费者协会充分发挥协会职能,始终把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2001—2004年共受理并圆满调处经济涉农案件357件,占总投诉量的46.5%,对农民的投诉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方面的,他们都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努力使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赢得了广大农民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扬。 一、加强宣传,努力提高广大农民消费者维权意识。 一是加强日常宣传力度。县消协常年与县电视台、广播台、网站合作,定期和不定期地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每季度消费的不同特点,每个季度发布一期消费警示。二是狠抓非常规宣传。每年的“3·15”活动期间 ,霍邱县消协不仅在城区组织宣传活动,而且还拿出资金支持各消协分会在乡镇(包括部分村、街道、工矿企业)开展“3·15”活动。同时注重在特别时期发挥作用,如2003年“非典”和2004年“禽流感”及劣质奶粉侵害阜阳事件期间,该县消协在各农村集贸市场、街道共张贴消费警示35000余份,出动宣传车辆60多台次。三是真实事例宣传。对农民消费者的投诉做到及时受理,认真调查,使前来投诉的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农民就会对自已身边的群众进行宣传,并带动身边群众增强维权意识。 二、注重事实,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对于农民消费者购买使用生产资料投诉,要掌握真实情况必须深入实地,调查取证,只有证据确凿,才能定性有据,调处有力。2003年3月,该县新店镇茅桥村农民龚某来消协投诉其购买的杀虫剂在其栽种的甘蔗地使用后没有药效,结果田里的甘蔗两头被虫蛀空。消协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后,立即与农药经销商取得联系,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消协工作人员,三方同时驱车40里,步行8里路赶到田间,经实地查看后,证实农民消费者投诉属实。在调查中消协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实物提取,做了问话笔录和旁证材料。在事实面前,经销商不得不同意给予蔗农1500元的经济赔偿。在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中,县消协还注重发挥基层消协分会距离近、情况熟的作用,使问题尽快解决在基层。 三、多方配合,提高投诉调解质量。 几年来,县消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使很多疑难投诉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一是,请专家指导,增强解决纠纷的权威性。2002年夏,一批农民代表投诉“冈优725”劣质稻种导致新店、宋店、城西湖等乡镇大面积水稻减产,社会影响较大。为慎重处理这起投诉,县消协请来农委有关专家对减产情况及种子含杂率情况进行了调查鉴定,确定是因劣质种子造成减产的情况后,在消协的多方调解下,经营方按购种1公斤赔偿40元的标准,使近千户农民得到共计80余万元的经济赔偿.二是争取行政参与,强化调解力度。消协没有行政执法职能,因此,对一些案件在调处的前期,消协主动与12315申诉举报中心和公安、质监等部门联系配合,形成双向出击的势态,既打击了不法行为,又为调解工作创造了条件。如2003年,长集镇2位消费者,分别以10350元购买湖北某厂生产的大型联合收割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为解决好这起投诉,县消协立即将情况反馈给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通知厂家负责人前去案发地,使两位农民消费者很快得到20700元的经济赔偿。三是与司法机关加强合作。2003年12月,县消协与县人民法院联合成立了霍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议庭,不到一年时间,就为消费者主持公道3次,确保了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如何确定赔偿标准,是解决消费争议的关键,也是体现调解水平的关键。在实践中,霍邱县消协坚持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其它专业法规为依据,公正地提出调解意见,即不支持投诉者满天要价,也不允许经营者避重就轻,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合理,使办理的案件经得起推敲,经得起评判,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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