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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消协2008年消费警示(四)

2008-11-28   作者:关少华   浏览:4172
最近,在调解、处理投诉过程中,不断发现有些商家,利用消费者法规知识上的“盲区”,有意拖延退、换商品时间,使消费者错过有效时段,让消费者吃“哑巴亏”蒙受损失。例如:4月2日颍州消协就处理一起这样的投诉。 消费者张丽敏于07年3月19日,为老交亲在阜阳市某助听中心购得助听器一台,价款298元。当天给交亲试用时,老人烦燥、头痛,不适用,于是下午就到助听中心退货。服务员劝说,产品有适应期,需调试、观察几天。过了几天给老人再次试戴,仍然心慌、头晕不适应,于是又找到商家退货。服务员说退货的事,等老板回来处理。2天后,几经周折电话联系上老板,再次要求退货。老板很干脆地说:“退货可以,超过7天,请付折旧费。” 张女士不理解,助听器买来只是试用二次,购买当天就去退货,商家一再拖延时间不给退,现在还要付折旧费。而经销商振振有词,根据有关规定:产品出售七日内,无偿退、换货。七日外、三包期内可免费维修两次,两次以上不能使用的可调换同档产品;超过七天时效,若退货就应付折旧费,否则不退货。经过颍州消协和文峰一分会的同志多次电话联系,上门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一、商家同意退货;二、张女士付50元折旧费。 为使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消协友情提示:一、购买商品要到大型、正规的商场;二、购物时索要发票并妥善保管好;三、在时效期内及时投诉,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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