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温柔的消费陷阱
2008-7-8 来源:寿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杨 辉 浏览:3418
生产厂家和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往往采用各种手段,增加商品的吸引力,其中“买一赠一”、“加量不加价”等利用赠品进行促销的商品为数不少。消费者也乐意购买附有赠品的商品,认为可以从中获得实惠。应该说大部分赠品活动是规范的,厂商是想通过赠品真诚让利消费者,提高商品的竞争能力。但也有少数厂商以赠品为诱饵,让消费者受骗上当。
表现之一:赠品之中有垄断。有的电信部门实行安装固定电话赠电话机的活动,在消费者交了电话初装费后,向消费者“无偿赠送”电话机一部,这种赠与往往存在垄断。目前电信部门还是居于垄断地位,如果电话用户都统一使用电信部门提供的电话机,一方面消费者失去选择使用其他电话机的权利,另一方面,其他电话机生产厂家在当地就很难占有市场,借赠品进行垄断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表现之二:赠品之中有搭售。赠品是附属于主要商品之外的产品,具有附属性。但现在有的厂家推出“买一送一”,将两份数量相同的同一种商品包装在一起,名曰“赠送”,这种赠品价值与主要商品相差无几,甚至是相同的促销,有搭售的嫌疑,因为消费者实际上一次必须购买两份同样的商品,在商品极大丰富的今天,消费者何必一次非得购买两袋洗衣粉、两瓶洗发精呢?还有的厂商把使用价值不大、销路不好的商品也作为赠品,实际上也是搭售。
表现之三:赠品之中有假冒。有的厂商在销售中往往对主要商品承诺实行保修、保换、保退,但对赠品的质量却没有任何保证措施。赠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往往会以为是赠品而忽视,厂商则更会以“那只是赠与的”为借口开脱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二十二条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为赠品的前提是消费者必须购买商品,消费者与厂商之间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买卖关系,而不是赠与关系,赠品至多是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成本而已。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应当以商品本身的价值和质量作为购买的标准,不应把赠品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否则可能真是“买椟还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