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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购房广告中的消费陷阱

2008-6-5   来源:蚌埠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何德启   浏览:4389
近日,市消费者协会在受理消费者期间接到了大量的因为轻信商家广告和不重视合同内容的约定而误入了商家的陷阱,其权力受到侵害,使其走上艰难的维权之路。 每天,我们只要翻开报纸、打开电视,扑面而来的就是广告,房地产业的小广告更是花样百出,亮出各种条件,让人为之心动。非常精美,承诺得也很动人。这些动听的语言刺激买房人,消费者的购买欲,并不惜买下房子。可是,其中有不少广告存在着概念不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许多房产开发商推出大量的商品房广告方案,用以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同时,商家也抓住消费者对合同条款多数不内行,不懂的特点,房屋买卖中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子价格中只规定商品房在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未对广告方案中的某些借此吸引消费的相关内容作具体约定。房产开发商在与消费者产生争议时,也往往是抓消费者亲笔签订的合同当作挡箭牌,尽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商品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规范。房地产商在对商品房策划广告时的法律约束力,但这条规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是房产商按照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和相关设施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如商品房的层高、间距、配套设施等。因此,不属于此类的,如充满人文气息、理想的居住地等描述性语言则仍然视为要约邀请,对房产商是没有约束力的。2。尽管司法解释为买房人维护权利提供了有利条件,但买房人对房产商的广告还应注意到房产商往往在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上注明:“该广告(资料)仅作为参考”等字样来避免自己承担广告上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该广告内容仍然是要约邀请,对房产商设有约束力。3。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买房人在跟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可以要求将广告上的内容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违约责任以减少纠纷。 广告是购房者获取房屋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其真实性及准确性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为此,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在看房产广告要留个心眼,不要经信广告,必要时要进行实地考察,对那些陈述不透彻、避实就虚的广告方案要擦亮双眼,必要时将该内容写进合同中。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在购房中的合法权益,不要忘记在房产合同之外还有房产要约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蚌埠市消费者协会 200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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