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马鞍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首 页|维权动态|放心消费创建|组织·人物|理论研究|消保委公告|消费警示
花山区消保委雨山区消保委博望区消保委当涂县消保委含山县消保委和县消保委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马鞍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警示

马鞍山市消费者协会2007年08号消费警示

2008-1-19   来源:马鞍山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赵新华   浏览:4034
外出旅游观光是一件非常开心的事,可是由于不法旅行社和商家的利益驱动,经常出现一些不和谐的纠纷。如消费者胡某一家四口前不久参加了南京市某旅行社的海南“四星纯玩”游,结果很失望,胡某是从网上联系的南京某旅行社一家营业部,按“四星纯玩”进3个店协议汇款9000元,结果到海南却是和来自郑州、哈尔滨等地“三星休闲”拼团游一起进6-7个店,住的是不属星级的低档旅社,胡某找海南某导游讨“说法”,该导游让胡某找南京旅行社,回来找南京旅行社负责人,该负责人让胡某写份材料,材料寄出等待一个多月,该负责人答复竟然是“海南旅游局不管,他也没办法”。无奈之下,胡某投诉到市消协,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海南旅行社补偿消费者胡某800元。“十一”黄金周将至,市消费者协会针对以往旅游维权的情况,发布七项旅游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旅游期间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旅游警示一:选择好出游时间。根据自己的工作和条件状况选择好出游路线,尽可能避免因“十一”旅游高峰带来吃住行的质量降低。 旅游警示二:选择信誉好的正规旅行社。不要选择临时组合的冒牌旅行社,防止中途甩客。要查看旅行社的证照是否经过当地工商部门年审,是否有经营出境旅游的资质。 旅游警示三:旅游要签订合同。合同签订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要注明出游的目的地、起返时间、交通工具档次、食宿档次以及门票的价格等。消费者与旅行社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必须遵守,旅游过程出现突发情况,需要改变运行计划,消费者有权就改变计划提出合理要求,减少的旅游项目,消费者有权提出退款。 旅游警示四:消费者不要在导游的组织下集中到旅游景点购物,防止价高质次。导游诱导购物已成为旅游中的普遍现象,一些低价团往往以旅游购物来弥补,一些消费者在导游的带领下集体到指定地点购物,导游会说此处商品绝对可靠,殊不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物品要比此地非导游购物高出许多。 旅游警示五:消费者不要在无照的个人手中买贵重物品。消费者一般到旅游地都想购买地方特色商品,如金、银、珠宝、玉器等,而很多消费者对此商品没有辨别能力,一旦购买假货,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购买地方特色商品,应到正规的商场购买。 旅游警示六:消费者在旅游途中购买任何商品都要索要发票或信誉卡,以便为事后维权提供有效凭据。 旅游警示七:消费者在旅游途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要有过激行为,应该选择正规渠道解决。按照《消法》的规定,既可以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去投诉,也可以向工商、旅游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申诉,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