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消费者协会2007年08号消费警示
2008-1-19 来源:马鞍山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赵新华 浏览:4034
外出旅游观光是一件非常开心的事,可是由于不法旅行社和商家的利益驱动,经常出现一些不和谐的纠纷。如消费者胡某一家四口前不久参加了南京市某旅行社的海南“四星纯玩”游,结果很失望,胡某是从网上联系的南京某旅行社一家营业部,按“四星纯玩”进3个店协议汇款9000元,结果到海南却是和来自郑州、哈尔滨等地“三星休闲”拼团游一起进6-7个店,住的是不属星级的低档旅社,胡某找海南某导游讨“说法”,该导游让胡某找南京旅行社,回来找南京旅行社负责人,该负责人让胡某写份材料,材料寄出等待一个多月,该负责人答复竟然是“海南旅游局不管,他也没办法”。无奈之下,胡某投诉到市消协,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海南旅行社补偿消费者胡某800元。“十一”黄金周将至,市消费者协会针对以往旅游维权的情况,发布七项旅游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旅游期间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旅游警示一:选择好出游时间。根据自己的工作和条件状况选择好出游路线,尽可能避免因“十一”旅游高峰带来吃住行的质量降低。
旅游警示二:选择信誉好的正规旅行社。不要选择临时组合的冒牌旅行社,防止中途甩客。要查看旅行社的证照是否经过当地工商部门年审,是否有经营出境旅游的资质。
旅游警示三:旅游要签订合同。合同签订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要注明出游的目的地、起返时间、交通工具档次、食宿档次以及门票的价格等。消费者与旅行社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必须遵守,旅游过程出现突发情况,需要改变运行计划,消费者有权就改变计划提出合理要求,减少的旅游项目,消费者有权提出退款。
旅游警示四:消费者不要在导游的组织下集中到旅游景点购物,防止价高质次。导游诱导购物已成为旅游中的普遍现象,一些低价团往往以旅游购物来弥补,一些消费者在导游的带领下集体到指定地点购物,导游会说此处商品绝对可靠,殊不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物品要比此地非导游购物高出许多。
旅游警示五:消费者不要在无照的个人手中买贵重物品。消费者一般到旅游地都想购买地方特色商品,如金、银、珠宝、玉器等,而很多消费者对此商品没有辨别能力,一旦购买假货,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购买地方特色商品,应到正规的商场购买。
旅游警示六:消费者在旅游途中购买任何商品都要索要发票或信誉卡,以便为事后维权提供有效凭据。
旅游警示七:消费者在旅游途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要有过激行为,应该选择正规渠道解决。按照《消法》的规定,既可以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去投诉,也可以向工商、旅游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申诉,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