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消费者协会第四号消费警示
2007-7-24 来源:滁州市消协 作者:滁州市消协 浏览:3348
五月十六日下午消费者王某在某品牌专卖店花150元购买了一双打折的凉鞋,穿了3天便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找到商家要求调换,商家称该鞋是处理品,不予“三包”。无奈之下王某投诉到市消协,请求帮助处理。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调解,为王某调换了一双新鞋。为此,滁州市消协、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2007年度第4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注意以下三点:
1、要区分打折商品和处理商品。正常的商品打折与处理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处理品因某种原因降价处理的,必须明示给消费者后才可以不退不换。打折商品则不同,它与商品质量无关,只与商家的营销策略有关,是商家促销的一种手段,打折商品若有质量问题,应一律视为正常商品实行“三包”商品打折是价格打折,而不是质量、服务打折。
2、消费者在购买打折商品和处理商品时,一定要索要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是“打折商品”或“处理商品”。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消协不予受理。
3、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消费纠纷时要及时向消协、12315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