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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消费者协会2007年01号消费警示

2007-6-25   来源:马鞍山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刘殿佐   浏览:3766
    目前,省消协、省保险行业协会首次公布了保险消费中的四大热点问题。主要有关于就诊医院的争议,保险合同条款不合理的争议,医疗保险补偿原则及适用范围的争议,车险中保险公司指定维修点和理赔金额的争议。现将各自的典型案例列举如下,并就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发出警示。     案例一、消费者周某的儿子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幼儿平安保险”2004年11月投保人患病在医院就医治疗,产生医疗费用4780元,当投保人持相关材料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治疗的医院不是保险合同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为由不予理赔。     案例二、消费者张某于1999年投保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定期保险3份,每年按规定交纳保费。2005年8月因患重症肌无力,合并类风湿关节炎在医院进行了“造血干细胞移植”(等同于骨髓)治疗。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实施的手术与合同中规定的“骨髓移植”不同不予理赔。     案例三、消费者高某于2001年6月购买了“住院医疗”“住院安心”险各1份,2006年5月消费者因病住院手术,共花费医疗费4689.9元,但是理赔时,保险公司坚持医保已赔付部分不理赔,只赔付自付部分扣除自费金额后的余额。     就以上案例及大量的保险消费纠纷问题,我们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选用保险品种,并对受益情况加以了解。     2、在签订医疗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要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向投保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将定点医院名单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醒目明示,明确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应认真审阅合同,保险公司应坦诚地承担提醒说明的义务。     3、如保险公司执行“补偿原则”,应在合同签订时就明示并告知消费者医疗保险的补偿性质,在合同中醒目标注出何种情况,何种范围内适用补偿原则,如何补偿等。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保险,应本着维护学生利益原则,充分告知学生及家长,采取自愿投保方式。保险公司不得强迫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学生参加保险。     5、保险公司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不得拒绝赔付。     6、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7、不要被保险促销人员的夸大宣传所迷惑,要充分了解投保品种的真实情况后再决定是否投保,并认真考虑投保资金投保时间与到期利益的价值。     8、投保后发生保险事故,要注重掌握有关证据材料,按照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     9、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10、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1、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12、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13、我们呼吁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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